摘要

  • 1996年,国会在《通信端正法》中加入两项针对网络“不雅内容”的刑事限制;编辑出版者和公民自由组织在签署当天便提出挑战。
  • 1997年,最高法院认定有关“不雅传输”和“明显冒犯性展示”的条款过度覆盖成人表达。法院将互联网的互动形式与广播区分开来,但没有推翻整部法律,也没有废除单独针对淫秽内容的禁令。

新法案进入一份迅速形成的司法记录

《通信端正法》是1996年《电信法》第五编。该法第502条修改联邦法律:如果发送者明知接收者未满18岁,仍故意发起某些“不雅”通信,可能构成犯罪;以未成年人可访问的方式展示被认定为“明显冒犯”的材料,也可能受到处罚。出版者、图书馆、公民组织和个人在1996年2月8日法案签署当天提起诉讼。

宾夕法尼亚州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举行听证,并建立了详尽的网络使用证据记录。1996年6月11日,该庭禁止执行被挑战的条款。联邦政府依照加速审理程序上诉。最高法院于1997年3月听取辩论,并在6月26日作出判决。

这两个阶段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法院汇集证据并颁布禁制令;最高法院在审查法条和案卷后维持原判。两项裁决都没有让整部《电信法》失效。

用户可以表达、倾听,也可以选择路径

最高法院根据案卷描述了当时的网络交流方式:电子邮件、邮件列表、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它们的运作方式不同,却都允许用户向个人或群体发言、跟进讨论、查阅网页或发布内容。在万维网上,读者可以输入已知地址,也可以循链接浏览;在新闻组或聊天室里,参与者既可以倾听,也可以发言。

政府援引了允许对广播采取特殊规制的先例。法院认为,广播长期受联邦监管、频率稀缺、节目可能未经选择便进入家庭等理由,并不符合案卷所描述的互联网。用户通常需要主动请求信息。网络表达还可以以多种形式、较低成本触达受众。

这是法院针对1997年案卷作出的法律判断,并非关于互联网内容永远由用户主动选择或绝不会造成伤害的保证。法院也没有认定所有人享有相同的接入条件,或每个作者都能触及大众。它要回答的是:广播规则是否足以支持对网络多种交流方式施加这些刑事限制。

判决范围比常见说法更窄

法院认定“不雅传输”和“明显冒犯性展示”条款违反第一修正案。定义不清、刑事处罚威胁以及对成人交流的广泛覆盖,可能使受保护内容噤声,包括教育、政治和健康信息。政府没有证明这种做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窄必要手段。

法院从第223(a)条相关部分中删除了“或不雅”几个字,并保留该款其余部分;其他方面无法通过删改挽救受到挑战的条款。淫秽内容和儿童色情内容的禁令仍然有效。判决没有宣布网络表达可以免受一切规制。第230条是1996年同一法律另一部分单独新增的条款,并非 Reno 案所裁决的问题。

它的历史意义在于:法院把互联网描述为人们能够搜索、发布并回应信息的空间,而非只接收预先编排的广播。这一描述使网络的互动性进入宪法分析,但没有决定谁代表公众、平台未来如何审核内容,或互联网将如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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