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Philip Smith 在 2009 年 3 月 10 日的 prop-072 原案中提出:按 prop-050 转出 IPv4 的机构,两年内不得再获得 APNIC 的 IPv4 分配或指派。
  • APNIC 年表记载,Smith 于 6 月 1 日撤回 prop-072。他在当天邮件中解释,主转让提案 prop-050 已退回政策组讨论,两个补丁提案也就撤回。prop-050 后于 2010 年实施,24 个月禁领条款没有实施。

一笔转让本来只需改登记簿上的持有人。Smith 想在登记之后再加一道闸门:转出地址的机构,即使拿着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也得等满两年才能从 APNIC 空闲池取得 IPv4。他担心的并非交易记录写错,而是有人把地址转给第三方,转身再来排免费分配的队。政策若只看每一次申请,可能看不出两次动作连成一圈。

原案把这种循环称为耗尽剩余地址池的风险。它没有列出实际这样操作的机构、重复次数或消耗的地址数量。Smith 提出的是预防性刹车,不是针对一份已统计的滥用清单。规则覆盖 APNIC 会员,也会波及国家互联网注册机构的会员;凡按 prop-050 转出的机构,下一次向 APNIC 领地址都要受同一时钟约束。

提案的“不利之处”栏只写了一个词:None。现实中的成本没那么短。一个机构可能因业务收缩转出闲置地址,后来又为另一项业务申请新空间;它也可能有意用转让和再申请反复取得免费池资源。两种路径在这条禁领规则里待遇一样。登记机构由核对新申请是否满足条件,迈向对旧交易施加未来资格惩罚。

时间表随后改写了结局。prop-050 官方年表显示,经过修改的转让条款在 2009 年 2 月的 APNIC 27 获得共识;执行委员会于 5 月 21 日将提案退回 Policy SIG 继续讨论。Smith 在6 月 1 日的邮件里说,prop-071 和 prop-072 是为此前版本中若干人认为存在的缺陷而写。既然主案重新打开,他撤回两项附加提案。

prop-050 后来推出第五版,在 8 月取得共识,并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实施。prop-072 则停在“作者撤回”。APNIC 建立了转让规则,却没有采用这条两年禁领令。Smith 的短暂尝试把权力边界照得很亮:记录地址从谁手里转到谁手里是一回事,凭这笔记录裁定转出者未来能否领取新地址是另一回事。

来源

prop-072 原文 · APNIC prop-072 年表 · Smith 撤回邮件 · APNIC prop-050 年表 · 肖像依据的 APNIC 具名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