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RFC 1366 希望通过区域登记回应互联网的国际化,为不同语言和本地环境提供更贴近的服务。
- Internet Registry 仍是根和默认登记机构,并保留全部 A、B 类空间;可分配给区域机构的提案仅涉及 C 类地址块。
- 文件记载的是技术与管理团体的有限支持和一项待实施的计划,不是全球用户投票,也没有赋予地区地址所有权。
分工从哪里开始
把登记工作分出去的想法早于 RFC 1366。1990 年的 RFC 1174 建议 Internet Registry 继续作为网络编号的主要登记机构,但可以把地址块分配给合格组织,并让它在没有受托登记机构的地方继续服务。到 1992 年,互联网规模扩大、使用范围国际化,单靠原则已不足以说明怎样挑选受托机构、如何安排地址空间。
RFC 1366 给出的理由很具体:设在不同地区的登记机构,可能更适合当地语言和习惯。文件点名欧洲、中南美洲和太平洋地区,认为这些地区的网络已经发展到可以考虑区域登记组织。与此同时,Internet Registry 仍是根登记机构;没有合格的区域机构时,它继续登记相关网络,必要时用户也能直接找它。
C 类地址划出了边界
RFC 1366 的 1992 年 6 月统计表列出:126 个 A 类网络中 49 个已分配,占 38%;16,383 个 B 类网络中 7,354 个已分配,占 45%;2,097,151 个 C 类网络中 44,014 个已分配,占 2%。A、B、C 在这里是当时按类别划分的网络号,不等同于今天的 CIDR 前缀。文件认为 A、B 类资源有限,所以不向区域登记机构分配,全部仍留在 Internet Registry。区域化提案只针对 C 类空间。
计划把 C 类空间切成八个等大块,每块 131,072 个地址,约占 C 类空间的 6%。其中一些块与欧洲、北美、太平洋和中南美洲对应,另外几块标为“其他”或多区域用途。这是为地址分配与路由聚合设计的地理框架;文件没有说某一地区因此拥有相应地址。
候选机构还须满足条件:得到当地网络主管机构认可,已有登记职能之外的组织基础,能提供稳定及时的服务,遵循 IANA 和 Internet Registry 的分配指南,并与后者协调下级分配规则。文件建议同一级别每个地理区域只设一家区域登记机构。权力来自明确委派,范围也被规则限制。
“共识”有明确的范围
RFC 1366 是信息性文件,并非互联网标准。摘要称联邦工程任务组、联邦网络理事会、IEPG 联席主席和 RIPE 对其建议有“普遍共识”。这说明列出的团体支持方案;不能把它扩大成全球用户投票或所有网络都已采用。
配套的 RFC 1367 把计划写成时间表:1992 年 10 月 31 日起接受区域登记机构申请,1993 年 2 月重新评估,4 月开始按方案分配 C 类网络号,6 月预计已有地址聚合机制。它把这称为草案日程,并欢迎公开讨论。因此这些日期是规划目标,不是逐项完成的证明。
欧洲的机构建设更早。RIPE 在 1990 年提出设立协调中心,1991 年 5 月发布首份活动计划,RIPE NCC 于 1992 年 4 月开始运作。RFC 1366 并未创建第一个区域登记机构;它为已经启动的服务模式补上更广泛的编号分配框架。
太平洋区域块后来有一条可核实的后续记录。APNIC 自述,1993 年 APCCIRN 会议接受了建立区域 NIC 的方案,试点从 1993 年 9 月持续到 1994 年 6 月。1994 年 4 月,IANA 将 202/8 和 203/8 委派给 APNIC,正是 RFC 表格标给太平洋地区的那组地址。这证明了一个后续案例,不代表计划中的每个地址块和日期都按原样落实。
这段历史的重点是职责边界:区域机构可以让登记服务更贴近网络,根登记机构仍维持共同账本与默认路径。地理安排服务,登记记录保持统一;两者不等于地址成为地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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