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European Commission 10月1日就数字服务法(DSA)侵权程序 INFR(2024)2241 向保加利亚发出补充正式通知,指称两家国家机构的授权以及处罚规则仍有缺口。
  •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 Commission(CRC)称国内框架由三家机构分工。DSA 第49条允许成员国设立一家或多家主管机关;争点是权限和协作是否符合法规,而不是机构数量是否达到三家。

这次程序针对保加利亚是否履行欧盟法义务,并非认定某家网络平台违反 DSA。European Commission 在10月1日的通知中认为,保加利亚尚未为 Commission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CPDP)和 Council for Electronic Media(CEM)完成 DSA 所要求的指定和授权。它还质疑保加利亚的处罚制度,包括最高罚款限额,以及其所称国内规则对自然人与法人作出的区分。这些是委员会提出的法律主张,尚非法院裁决。通知给保加利亚两个月答复;若答复不令人满意,委员会可以再发出一份理由意见。

该案已有数个阶段。European Commission 于2024年12月发出正式通知启动程序,2025年5月又提出理由意见。之后保加利亚修订《电子通信法》:国民议会于2025年11月6日通过修正案,11月21日刊登于《国家公报》。委员会承认,这项立法已赋权一家具备数字服务协调员职能的机构,但认为其余问题仍未解决。《国家公报》文本载有国内权限安排;2025年5月的理由意见记录了前一阶段。

保加利亚监管机构的公开说明则呈现了较完整的分工。CRC 称自己是保加利亚的数字服务协调员,并将 CRC、CEM 和 CPDP 列为主管机关:CRC 监督中介服务提供者,CEM 监管视频分享平台,CPDP 负责 DSA 与 GDPR 下个人数据处理的监督。CRC 还表示,三家机构之间的协作条件将由一份联合指令规定。这说明监管机构如何描述现行框架,但不能证明 European Commission 已认可每项指定和权限在法律上均已充分到位。CRC 的职责说明列出了其立场。

DSA 给各国保留了制度设计空间。第49条要求成员国指定一家或多家主管机关,并从中选出一家具备数字服务协调员身份的机构。成员国可以把特定任务或行业交给其他主管机关,同时仍由协调员负责国内协调。第52条要求制定处罚规则,处罚须有效、相称且具威慑力,并规定最高罚款限额。两条都没有要求每个国家必须设立三家机关。关键在于国内法是否赋予各机关履职所需的权限,并安排协作以免监管空档。DSA 正文载有这些规定。

因此,分歧并非简单的行政架构之争。CRC 描述的是已经划分的职责;European Commission 则认为部分机构的指定或授权以及处罚制度仍不符合 DSA。双方公开说法尚未消除这项法律分歧,委员会也没有把此案提交欧盟法院。European Commission 的数字服务协调员进展时间线也列入了10月补充通知,但该页面并未裁定法律争议。它公布的下一步是:若保加利亚的答复不令人满意,可能再发出理由意见。最终要看具体法条和各机构能否在实践中监督服务提供者、连贯地适用处罚,而不是国内框架采用了什么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