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BEREC主席Marko Mismas于10月14日主张,在欧盟拟议的《数字网络法案》中,竞争应继续作为独立目标。
  • European Commission的草案已经把有效竞争与电信行业竞争力分开列出,并明确各目标不分优先次序;立法程序仍在进行。

这次发言并不是要求在提案中补上一个缺失的“竞争”条款,而是提出一个执行层面的疑问:当立法者同时希望加快投资、提升欧洲产业竞争力时,竞争目标会不会只留在条文里,却失去实际分量?10月14日,在德国举行的WIK年度会议上,Mismas肯定了《数字网络法案》对欧洲竞争力的重视,同时强调竞争本身也应是目标。BEREC的会议报道称,他把竞争与价格下降、服务改善、创新和投资联系起来。这些是报道归于主席的论点,不是本文独立验证的因果结论。

“竞争力”与“竞争”并非同义词。前者可以指欧洲数字产业及基础设施在全球市场上的能力;后者关注服务提供者之间是否存在有效较量,以及用户能否获得选择、质量、价格和创新方面的收益。两者可能互相促进,但不能互相替代。投资可以扩大网络容量,也可能伴随市场结构变化而削弱竞争压力,因此监管评估需要同时观察两条线索。

European Commission于1月21日提出的法规草案已经同时包含这两项目标。《数字网络法案》第3条第1款(a)项要求通过投资和先进基础设施增强连接行业及更广泛产业的竞争力;另一项则指向通过有效竞争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同一款还说明,一般目标“不按优先顺序排列”。这并未让竞争凌驾于其他目标之上,也没有在法律层面把它排在竞争力之后。判断谈判是否改变了平衡,应以COM(2026) 16提案文本为基线。

目前它仍是提案,而非生效法律。EUR-Lex把2026/0013/COD列为仍在进行的普通立法程序,European Parliament与Council将参与谈判。Mismas的讲话是立法期间的政策信号,不是共同立法者的决定;现有材料也没有显示该讲话本身是一项单独通过的BEREC监管者委员会立场。EUR-Lex程序页列出程序状态。

市场数据可提供背景,却不能替代规范性选择。BEREC在10月1日发布的“Europe’s Telecom Reality Check”比较欧盟27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韩国、日本和英国,主要观察2019至2024年的趋势,涉及连接、网络质量、价格、运营商财务表现和监管方式。报告可以帮助核对欧洲电信市场表现的说法,但不能决定法律目标的权重,也不能单独证明某条规则导致了某个结果。报告页面说明了比较范围。

目标能否落地,还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权限和能力。BEREC在6月2日关于DNA治理的正式立场中,讨论了国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资源、Office for Digital Networks的拟议角色,以及BEREC内部投票和工作安排。这份治理意见不是10月主席讲话的出处,但说明目标最终需要由具备权限和独立性的机构执行。BEREC治理立场列出了相关担忧。

接下来要看的,是最终条文是否保留两个可以分别适用的标准,并说明各机构如何在自身权限内权衡。当前提案已经把有效竞争作为一个独立且不设优先级的目标。立法修订和后续执行记录,才会显示这种安排是否真正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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