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英国拒绝在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IPEC)另设 FRAND 费率轨道,但会研究既有诉讼中的早期评估,并评估 IPO 自愿意见服务是否可行。
  • 两种早期意见都不会自行成为有约束力的全球费率裁决;IPO 服务尚未获批,政府回应引用的 CPR 条款编号也已过时。

英国政府希望把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争议的首次评估提前,却没有新设一个负责确定最终费率的机构。政府 10 月 13 日公布的咨询回应拒绝在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IPEC)建立独立的 Rate Determination Track,同时启动两项不同的后续工作:在既有法院程序中探索早期评估,以及评估 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是否适合提供另一种意见服务。政策取舍是降低谈判初期的信息盲区,同时不把有约束力的裁判权移出法院。

SEP 是实施技术标准所必需技术的专利。FRAND 承诺要求许可条件公平、合理且无歧视。但相关争议往往并非只需选出一个数字:证据、估值方法、保密安排以及费率问题与其他诉讼争点的联系,都可能影响结论。把费率抽出来加速处理,并不保证双方更快和解,也不保证结果更受信任。

这次咨询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至 10 月 7 日举行,提出 47 个问题,收到专利权人、技术实施方、中小企业、大型公司、法律和学术人士及行业组织的 93 份回应。政府表示,参与者普遍支持更快、成本更低的 FRAND 争议解决方式,但没有形成支持 IPEC 专门轨道的共识。回应还说明,材料反映的是观点的多样性,而非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单一立场。93 份回应可以说明有人参与,不能当作对某种制度的授权投票。

政府拒绝专门轨道的理由集中在可操作性:费率争点可能难以同其他争议分开;FRAND 评估涉及复杂证据和方法;新程序未必能兑现缩短时长的预期。政府也担心,若把速度和成本置于优先位置,结果质量和行业信任可能受损。中小企业希望程序更便宜、简化;部分回应者同时认为,诉讼路径仍可能超出小企业承受范围。因此,否决一条新轨道并没有消除可及性问题。

法院方案会在诉讼已经启动后介入。政府将同英格兰与威尔士的司法机构讨论,在既有案件中引入类似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ENE)的早期评估。正在考虑的选项包括试行 Practice Direction、在适当案件中暂缓诉讼以便进行 ENE 或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以及对拒绝建设性参与的一方考虑费用后果。法官可以提供早期、非约束性的判断;如果未能和解,案件仍可继续审理。

回应文件在法条编号上有一处值得校准。它称现有 ENE 权力载于 Civil Procedure Rules(CPR)第 3.1(2)(m) 条;而截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的官方规则把 ENE 条文列为第 3.1(2)(p) 条。2024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新增了要求当事人参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的独立段落,并把原来位于 (m) 的 ENE 条文重新编号。现行条文仍明确允许法院为帮助当事人和解而进行 ENE。编号过时不等于权力消失,但实施文件应使用现行引文。

IPO 方案处于另一阶段。该机构将评估一项自愿、非约束性意见服务的可行性和设计;它或可在谈判早期提示某一许可报价是否落在合理的 FRAND 区间内。政府尚未决定建立这项服务。如果可行性成立,政府打算与行业和技术专家共同设计并试点;服务可能需要立法支撑。它不会裁定最终责任、专利有效性或侵权,也不会强制设定全球费率。

其他措施同样有边界:权利人可能自愿向 IPO 提交与标准相关的专利信息,但 IPO 不会借此核验专利是否真正必要;政府会研究诉前信息交换和许可指引,并改善现有争议解决服务的引导。政府目前不设 IPO 专利必要性审查服务,也不改变禁令可用性;它认为咨询证据不足以证明现行框架系统性阻止企业进入英国市场或迫使产品撤出。

对企业而言,这次公布改变的是后续政策工作,不是今天某份许可协议适用的规则。早期意见也许能降低信息不对称,但实际价值取决于费用、可及性、保密机制以及各方如何看待非约束性区间。法院路径或能提前检验双方立场,却仍可能要求小企业先承担诉讼成本。关键检验是:早期意见能否帮助谈判,同时不被误当成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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