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Uchenna N Ibekwe 与 Baokhanh N (Beth) Vu、Jason Schiller 提议:跨国运营商只保留一个 APNIC 会员账户,各国网络仍分别管理地址和互联。
- APNIC 20 在 2005 年 9 月分别就 IPv4、IPv6 举手征询意见,两项都没有明确共识;共同主席建议修订后再议。
一家公司可以只有一张资产负债表,却有好几套不能混着用的网络。2005 年,MCI 在 APNIC 按国家持有多个会员账户。Uchenna N Ibekwe 和两名共同作者提交了 prop-029:合并会员身份,但把各国网络保留为独立的运营单元。APNIC 的提案档案给出的结局很干脆:没有达成共识。
第一版文本把账单和路由放在同一张桌上。多国账户使同一家企业面对重复的会员与结算流程;各国网络则有不同的增长速度、监管条件和对等互联安排。MCI 区分全球、洲际或区域、国家三个互联层次。作者认为,国家层面的 IPv6 互联需要按国家聚合的地址块,通常是 /32,并在合适的层次发布。一个账户管理缴费,不等于用一条路由代表所有国家。
提案没有要求 APNIC 把互不相干的公司拼成一家。申请者必须是单一法律实体,已经从 RIR 获得地址,经营至少两个独立且多宿主的网络,还要说明地理距离或监管要求等理由。运营商需记录每个网络的地址分配、预留和使用情况;合并后的全部资源决定会员费档位。合并账户以后,资料仍要按网络查得清楚。
9 月 3 日的第二版把使用率门槛讲得更细。再次申请 IPv4 时,上一块 RIR 地址和全部已获地址的使用率都须超过 50%;要给某个独立网络追加 IPv4,该网络已有的各块地址分别要超过 80%。IPv6 则沿用现行 HD ratio。第一版把这两个百分比写成通用要求,第二版明确把它们限定在 IPv4。作者试图证明:会员合并不会给闲置的国家地址池开后门。
在 APNIC 20 政策组会议上,Ibekwe 还把钱的问题单独拿开。他说技术方案若能成立,提案方不反对缴纳与现状相当的费用。反对意见仍然在场:有人认为现有 HD ratio 已能衡量跨多种网络的使用效率,也有人提到 APNIC 过去因模式问题停止接受联合体式会员。争点由此落到制度结构,而不只是折扣。
共同主席先请会场就 IPv4 举手,再请大家就 IPv6 举手。两次都没有明确立场。他建议作者修改并重新提交;APNIC 20 的政策组报告也记录提案未获共识。会议纪要没有给出精确票数。费用让步撤掉了一层争议,却无法让会场同意把“国家网络”变成一种新的会员账户结构。
Ibekwe 看到的是同一公司内部真实存在的多国运营边界。质疑者看到的是一个资源持有人,认为现有利用率工具足以管住它。国家网络应该怎样映射到区域注册机构的账本,举手没有给出答案;规则于是留在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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