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欧盟条例 2024/1689 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原则上全面适用,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由此进入执行阶段。
- 直接与自然人互动的 AI 系统提供方通常必须告知用户,除非按照法规的情境标准,该事实对具备合理认知、观察力和审慎度的人已属明显,并受规定例外限制。
- 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系统提供方,应在技术可行性和规定例外范围内,使输出具有机器可读标记并可被识别为人工生成或操纵。
- 部署方须告知受情绪识别或生物特征分类系统影响的人,并披露特定深度伪造内容及部分公共利益文本。
- 相关信息最迟应在首次互动或接触时,以清晰且可辨别的方式提供。
- 欧洲委员会支持的准则可自愿签署;不签署者仍需用其他适当方式证明合规。
生效日期把准备工作变成运营义务
此次事件时钟来自法规规定的适用日期,而不是后来报道该法规的文章发布时间。从 8 月 2 日起,适用主体不能只展示实施计划,还必须证明控制措施实际存在并有效。
这并不是要求所有 AI 输出贴上同一可见标签。义务取决于系统功能、运营者角色、内容类型和使用情境。合规工作的起点应是用途与责任清单,而不是一条通用提示语。
提供方和部署方控制不同环节
提供方负责设计或把系统投放市场,部署方则在具体场景中使用系统。合成输出的技术标记主要由提供方承担,多项面向人的披露则由部署方完成;直接交互告知也要求提供方在设计中予以保证。
采购关系中,供应商的机器标记不能替代客户的生物识别告知,客户加上的可见标签也不能替代供应商应提供的技术来源证明。合同需要明确证据如何跨越双方边界。
机器可读来源证明不只是一个徽标
对于合成音频、图像、视频和文本,系统应让输出可被机器识别为人工生成或操纵。法规同时考虑技术可行性、内容特征、实施成本、技术发展水平,并列有特定例外。
这要求工程团队沿真实传播路径测试标记。压缩、截图和编辑可能削弱信号,因此不仅要有标记机制,还要有检测方法和记录,说明哪项服务在何时加入标记。
人应在第一次接触时知情
直接与 AI 系统互动的人通常应获知对方是 AI,除非在法规规定的情境判断下已显而易见。部署情绪识别或生物特征分类系统的主体,也必须告知被接触的人,并遵守相关例外。
时间要求具有产品含义:披露不能藏在关键时刻之后。它最迟应在首次互动或接触时清晰出现,因此提示必须进入入口流程,而不能只放在很远的条款页面。
深度伪造和公共利益文本涉及发布责任
若部署方使用 AI 生成或操纵构成深度伪造的图像、音频或视频,应披露其人工属性。艺术、创作、讽刺和虚构作品适用经过调整的披露方式,不应妨碍作品呈现或欣赏。
为公共利益事项向公众提供信息的 AI 生成或操纵文本也在范围内。法规同时规定:若内容经过人工审查或编辑控制,且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编辑责任,可适用相应限定。判断不能只看模型是否参与,还要看目的、过程和责任主体。
准则是证明路径,不是法律本身
欧洲委员会支持的准则提供标记与披露实践,签署是自愿的。不签署本身不构成违反第 50 条,但组织仍需履行基础义务,并说明替代措施为何足够。
因此,标记覆盖率、分发后检测结果、提示位置、例外理由和治理记录都成为商业尽调证据。签署可以统一证明方式,却不能替代真正实施。
过渡条款不能被理解为全面延期
欧洲委员会说明,8 月 2 日之前已经生成并提供的输出无需追溯贴标。委员会还提到,如果 AI Omnibus 获得通过,部分此前投放市场的系统可能仅就第 50(2) 条机器标记义务获得到 12 月 2 日的针对性过渡。
前者只涉及既有输出,后者具有条件、对象和条款限制。二者都不能用来整体推迟交互告知、生物识别披露或其他已适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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