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台湾教育部于 1996 年制定 TANet 连线原则,之后多次修订;本文讨论的具体 ISP 条件来自 2000 年和 2006 年版本。
  • ISP 可以申请互联,但须自备骨干、跨区域接入、报告流量,并不得使用 TANet 的国际线路或国内骨干。

边界写在规则的动作要求里。ISP 可以连接台湾学术网,却不能把 TANet 自有的国际 Internet 专线或国内骨干当作自身的一般传输网络。教育部把商业网络之间的互联设为有条件的交换:服务商需要带来自己的容量,符合技术要求,并接受审查,才可与研究和教育网络连接。

这并不是台湾网络之间首次互通。台湾大学计算机及信息网络中心的回顾称,TANet 于 1994 年初以 T1 连接 Hinet,同年 6 月再以 10 Mbps 以太网连接 SEEDNet。因此,1996 年的规则不是宣布第一条跨网链路,而是在国内互联网使用增长、接入申请增加之际,为后续互联规定条件。

教育部法规记录将规则的制定日期列为 1996 年 6 月 21 日。官方合并版列出 1997、1999、2000 年两次及 2006 年的修订。现存的 2000 年 7 月版本详细写明了申请程序:持有第二类电信业务许可的 ISP,要提交涵盖骨干规模、服务、运行方式、网络管理、互联方案与合作内容的计划。TANet 技术小组先审,管理委员会再审;获批之后才可连接。

容量条款把边界落实到基础设施。2000 年文本要求服务商在台湾北部、中部、南部或东部至少有三个 T3(45 Mbps)骨干节点;与不同地区超过一半的 TANet 区域网络中心互联;进出流量走自己的骨干;每个互联点至少提供 T1(1.544 Mbps)。非本地流量若经过 TANet,规模不得超过 TANet 最低骨干带宽的十分之一。ISP 还须按月提交各点最高、最低和平均流量。某点平均利用率达到 70% 后,一个月内须提出扩容规划,三个月内完成。

2006 年文本保留了不得使用 TANet 国际线路和国内骨干、三个 T3 节点、多区域互联以及流量经由 ISP 自有骨干等要求,并明确规定以 BGP4 交换路由,各互联点通告给 TANet 的路由应保持一致。扩容触发条件则发生变化:任一单向流量连续五天每天至少八小时达到链路满载,ISP 才须提交扩容计划。服务商还要自备线路、路由器及其他设备。

版本变化让这段历史不再只是“1996 年的一纸禁令”,而是一套不断调整的运行契约。2000 年文本限制经 TANet 转送的非本地流量,并以平均利用率触发扩容;2006 年文本明定路由交换方式,并改用持续满载来判断容量压力。两版都把互联许可与自建网络覆盖和容量的责任绑定起来。

规则规定,确认未遵守条件且限期整改仍未完成时,可以终止连接;终止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这只能证明条文设有处理路径,不能证明它曾被实际启动。现有文件没有说明各 ISP 的遵守情况、真实流量、价格或竞争影响。它们说明教育部划出了什么边界,并未说明每家接入者后来如何行动。

来源与证据边界

规则写明了应满足的条件;这些来源不能证明所有服务商都遵守了规定,也不能证明实际流量、执法情况、价格、市场影响或修订动机。2000 年和 2006 年的细则不能不加区分地倒推至 1996 年原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