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Katsuyasu Toyama 与另外七位作者在 prop-035 中提出:已接入或计划接入多个运营商的终端网络,可以取得可携 IPv6 地址;初稿要求三个月内实现多宿主,否则必须回收。
  • APNIC 于 2007 年实施该提案。旧版政策仍写着三个月后回收,现行多宿主条款已经没有这句期限。

2006 年,一个终端网络想同时接两家运营商,却无法从 APNIC 取得不依附于某一家运营商的 IPv6 地址。换供应商就可能要改自己的号码。Katsuyasu Toyama 与另外七位作者在 prop-035 初稿中提出开放可携分配:已经多宿主、或计划多宿主的终端网络,不论规模都能申请。通常分配 /48,有理由时可申请更短前缀。代价是一项明确承诺:三个月内用这块地址实现多宿主;没做到,地址必须收回。

9 月 6 日修订稿保留三个月,却把“必须收回”改成了“应当收回”。一个助动词的改变,不能证明 APNIC 实际放过了谁;它显示作者在争取可携性时,也在调整对持有人的约束强度。地址跟随终端网络,能减少更换运营商时的重编号;可携前缀若不用于承诺的冗余连接,注册机构又要回答为何分配它。

Toyama 在 APNIC 22 政策会议介绍方案,现场还讨论了另一份范围更宽的可携地址提案。主持人先确认“应有可携分配政策”的共识,再确认 prop-035 获得共识。APNIC 提案历程记载最终征询、2006 年 12 月 15 日执行委员会认可,以及 2007 年 3 月 19 日实施。之后一版存档 IPv6 政策写得更硬:三个月后仍未用于多宿主的地址将被收回。草稿一度放软措辞,正式政策保留了闹钟。

后来,规则又换了一次。prop-101由 David Woodgate 推动,在 2012—2013 年取消可携 IPv6 分配一律要求多宿主的限制。APNIC 现行资源政策仍把多宿主列为一种资格途径,最低 /48;第 9.1.1 节却不再写三个月回收句。现行政策还提供其他申请途径,不能把后来的开放误塞回 Toyama 的 2006 年文本。

这些 APNIC 资料没有给出旧条款实际触发回收的次数。注明日期的分配与回收记录才能回答执行规模。纸面上的利益交换已经很清楚:八位作者为较小的终端网络争到脱离单一供应商的地址,APNIC 则要求第二条路按时出现。

肖像身份依据:APNIC 28 的 Katsuyasu Toyama 具名演讲者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