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APNIC总法律顾问Jeremy Harrison表示,若执行委员会成员符合相关选举的连任资格,选任负责监督该选举的委员会时,他们应退出讨论并对任命决定弃权。
  • 2025年9月会议记录记载,任命2026年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有三名成员弃权;章程把任命权交给执行委员会,并赋予该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与行为的权力。
  • 一名成员公开询问是否应把回避惯例写入章程。公开记录显示这是一项问题及其转交流程,并非已提出的修章案或执行委员会决议。

总法律顾问对公开提问作出说明

APNIC执行委员会主席Kenny Huang在8月27日的会议预告中说,执行委员会将考虑任命负责2027年执行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提名程序、候选人资格及其选举行为。随后,一名成员提出一个程序问题:如果现任理事也可能寻求连任,他们参与挑选监督下一场选举的机构,会如何处理自身利益?

9月7日,APNIC总法律顾问兼公司秘书Jeremy Harrison回复说,凡有资格参加该届连任的执行委员会成员都构成重大利益冲突,应退出讨论并在选任委员会的决定中弃权。他称这一直是选举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做法,并引用2025年9月的会议记录作为例证。(执行委员会主席预告及评论)

会议记录载有弃权名单,没有说明原因

2025年9月7日至8日的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在第8项议程下列出第2025-17号决议:任命五人组成2026年选举委员会。决议获通过,Vincent “Achie” Atienza、Sumon Ahmed Sabir及Kam Sze Yeung被列为弃权者。记录本身没有解释弃权缘由;对回避惯例的说明来自一年后总法律顾问在公开评论中的陈述。因此,不能把这些会议记录扩写成对三人个人申报或讨论过程的完整记录。(2025年9月会议记录,第8项议程)

选举委员会并非纯咨询机构。APNIC于2026年2月12日标注的章程文本第42条规定,执行委员会必须为每场理事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并由执行委员会任命。该委员会有权判断候选人资格、制定和执行行为守则,也可在特定情形下排除候选人。第43条另行要求执行委员会任命一名独立且对选举结果没有重大利益的选举主席。公开文本没有明文写入Harrison所述的理事回避惯例。章程网页的状态栏仍标作“DRAFT”,同时注明文本于2026年2月12日经会员决议修订;这项元数据张力需要保留,不能自行替读者消解。(APNIC章程)

争点在于这项做法能否被外界核验

提问者之后又询问,是否应把回避写成章程义务,以及前一届委员会提出的延续人选建议会不会造成间接影响。Harrison在9月15日回复,建议可通过MyAPNIC、APNIC网站或会员大会开放麦克风提交给执行委员会。这不是正式修章提案,也没有宣布会员批准程序或执行委员会决定。(APNIC公开评论串)

目前可见的权力链条分为三层:会员选举执行委员会;章程由执行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后者可以审查候选人资格;总法律顾问则说,自己也符合连任资格的理事会回避任命讨论和表决。公开谁需要回避、谁实际回避、决议如何通过,可以让会员核对这条边界,而不必先假定有人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