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DCMS 提出的草案将在《2011年慈善法》第181A条下增加一项裁量条件:如果相关言行鼓励暴力或种族、宗教仇恨,或有理由认为可能产生这种效果,慈善委员会可据此启动取消资格审查。咨询文件明确表示,行为不必达到刑事门槛。
  • 这项条件本身不会自动取消任何人的资格。委员会仍须证明当事人不适合担任受托人,并说明相关命令有助于保护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符合公共利益。

先越过刑事门槛,后进入受托人资格审查

DCMS 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的咨询文件,提出修改慈善委员会的取消资格权。核心变化不是另设一种自动禁任,而是在现有的第181A条裁量程序中加入 Condition EB。它针对在慈善机构担任或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其行为或表达的观点,若鼓励暴力或种族、宗教仇恨,或有理由认为可能产生这种效果,就可被委员会纳入审查。

咨询文件把这条线说得很清楚:相关行为无需达到刑事门槛,也不要求先有刑事定罪。草案另有一条自动取消资格路径,针对被判定犯有列明罪行的人;Condition EB 则是非自动、逐案适用的裁量条件。两种程序放在同一份法规草案中,法律后果和证据门槛却并不相同。

草案把时间范围写得很宽。相关职务包括慈善机构受托人,以及部分管理人员、代理人和雇员,也包括代表法人受托人的特定人员。言论可以来自个人社交媒体账户,也可以是在担任职务期间“或任何其他时间”表达。过去的发言可能在当事人加入理事会后被调取;离职也不会自动把旧记录排除在审查之外。

DCMS 称,现有监管行动可能耗费大量资源,也容易遭遇诉讼或拖延。咨询文件举出的情形包括:公开一名活动人士的个人资料,同时号召与恐吓或暴力相关的论坛对其采取行动;或在演讲、网上发布针对特定种族或宗教群体的仇恨阴谋论。例子明显指向具体风险。但法规条文没有另行定义“鼓励”“表达观点”或“有理由认为可能产生”的边界。

一项新条件,仍要通过三项判断

Condition EB 只会满足现有裁量测试的第一项。委员会还必须认定,当事人不适合担任受托人,并且命令有助于保护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符合公共利益。两项都必须单独成立。草案没有把言论本身写成自动禁任的结论。

咨询文件列出的证据类型包括布道或演讲的文字记录、社交媒体帖子和转发、证人证言、视频、其他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以及刑事定罪证明。证据的外形不等于其含义:转发可能是赞同,也可能是记录或批评;视频可能完整,也可能截去关键前后文。提案没有把任何单一材料规定为决定性证据。

如果言论不必发生在慈善职务中,资格判断就不能停在“这句话令人不安”。委员会需要写清:证据能证明什么,语境如何影响解释,为什么这些事实显示当事人不适合担任受托人,以及取消资格如何保护慈善机构或更广泛的公众信任。若缺少这条推理链,第二、第三项测试会被第一项吞掉。

命令可持续最长 15 年,范围可限于某个慈善机构、某类机构,也可覆盖所有慈善机构;委员会还可决定是否禁止当事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该权力不必等到启动法定调查后才使用,也可以针对已经离任的人。期限和覆盖范围因此是决定本身的核心,而不是行政细节。

保护言论的保证写在说明里,裁量边界留给个案

政府表示,提案并非针对单纯冒犯或令人不快的言论,也无意压制正当辩论或演讲者;表达、宗教、思想、辩论和抗议自由仍受法律保护。然而,Condition EB 的操作性文字仍包含“观点”和“有理由认为可能鼓励”这些宽泛用语,没有为引用、报道、抗议或不受欢迎的观点列出独立例外。

DCMS 依赖三项测试中的后两项、慈善委员会依法应遵守的比例原则、问责、透明、一致和有针对性的监管义务,以及《1998年人权法》和《2010年平等法》。这些约束可以有效限制裁量,但必须落在证据选择、资格判断、公共利益说明和命令范围上,最后还要接受复核。

现有案件说明,公众信任受损与个人不适合担任受托人不是同一结论。委员会称,2016 年该权力设立至 2026 年 3 月,已作出 200 多项取消资格命令;16 项上诉进入 Tribunal 听证,其中两项命令被撤销。一起案件中,Tribunal 认可前受托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公众信任,却认为这不足以证明其不适任或证明取消资格符合公共利益。另一起案件出现了新证据:另一名受托人故意隐瞒不当行为,导致涉事受托人并不知情。Tribunal 还缩短过两项命令期限,并在另一起案件中排除了高级管理职务禁任。

这段记录正好检验新条件会怎样运作。Condition EB 可能让委员会更容易确认第一项条件;后两项仍须保持独立。程序还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并征求意见;若当事人是受托人,也要通知其他受托人。公众通常会获得通知并有一个月提交意见,除非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受托人可向 Tribunal 上诉,命令须等上诉期限结束或上诉处理完毕后才生效。在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仍可暂停受托人职务,因此临时暂停的理由和时限也会影响实际治理。

谁提交意见,谁批准规则,谁作出个案决定

这项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咨询将于 2026 年 12 月 23 日 17 时结束。慈善机构、受托人、法律从业者、行业组织和公众都可提交案例或反对意见。两院须批准这项法规草案。随后,慈善委员会才会依据法定测试对具体个人作出命令,Tribunal 再审理被挑战的决定。

这条链把参与和授权分开:公众意见为规则提供事实和论据,议会决定是否批准规则,委员会必须证明个案命令成立,Tribunal 可以撤销证据不足的判断。最终边界会体现在获批的法规文本,以及委员会公开的个案理由中。

草案的说明称,没有编制完整影响评估,因为预计对私营、自愿和公共部门不会产生影响或重大影响。DCMS 同时表示,委员会手头已有若干可能符合新条件的案件,却没有公布数量,也没有预测未来会有多少案件;咨询文件同样没有衡量受托人是否会因此改变合法表达。新条件若获通过,最初一批公开决定才能让这种判断接受检验。

议会面对的关键问题是:委员会要怎样证明一项有争议的观点会使特定个人不适合担任受托人,又要怎样说明取消资格符合公共利益?这套纪律可以写入法规,也可以只留待每份决定来证明。写在咨询开头的保证,远不及受影响者和 Tribunal 可以检查的操作规则有力。

后续应追踪什么

12 月 23 日之后,先看政府是否修改“有理由认为可能”这一门槛,是否把保护正当辩论写进法规,慈善委员会是否承诺公布匿名理由、证据类型、命令范围和期限以及上诉结果。具体案件中,个人账户、任职前的旧言论、未被刑事起诉的材料出现多少次,也会改变对权力边界的判断。

这项条件可能让委员会在案件达到刑事程序之前采取行动,也可能在没有刑事定罪时造成严重职业后果。三项法定判断、公开理由和 Tribunal 审查必须撑起它要求的裁量权。

来源:DCMS 咨询文件;2026 年法规草案;《2011年慈善法》第181A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