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 Anne Lord 在 APNIC 14 介绍的方案允许 LIR 把 IPv4 块下分配给 ISP 客户,由后者向自己的用户做地址指派。
- 该块须登记为
ALLOCATED NON-PORTABLE;服务关系结束就归还上游,且下游不能再向下一层分配。
APNIC 2002 年 8 月的提案写出了当时的尴尬:政策允许 LIR 向客户指派地址,不允许它把一块地址交给客户再分。偏偏有些客户本身就是 ISP,已经在替自己的用户安排地址。过去 Whois 的 status 字段可以不填,含混地带过。数据库升级后,这个字段及其取值成了必填项。实际业务终于需要一个能写进登记记录的名字。
Lord 在 APNIC 14 政策会议提出的并非无限下放。LIR 可以做一次下游分配,ISP 可以向最终用户指派,但不能再造第二层分配。登记状态写作 ALLOCATED NON-PORTABLE。若 ISP 不再接受原 LIR 的服务,地址块就回到 LIR。想要可携带地址的下游机构,仍须向 APNIC 或国家互联网注册机构申请。操作权给了下游,离开上游的权利没有跟着给。
会场讨论盯住了这条边界。有人担心滥用,有人问费用是否会变,也有人要求允许层层下分配。会议记录给出的约束是:LIR 维持路由聚合,分配和指派都登记;超过 LIR 指派窗口的分配交 APNIC 做“第二意见”。若 LIR 以后再申请地址,80% 使用率规则照旧,而且 APNIC 会查看下游登记与证明材料。这个 80% 是后续申请的门槛,不是每一笔下游分配的统一尺寸。
主席认定方案获得共识,反对者很少。会员会议随后支持政策组建议,并要求秘书处提供评估分配尺寸的指引。APNIC 2002 年年报称这是把非正式做法写成正式政策;其状态报告记载 2002 年 12 月 1 日实施。提案署名是 APNIC,Lord 是在会场呈现方案的人,会员和秘书处各自完成批准与执行。
这次改革把原本模糊的一层业务变成可核对的登记关系,也把控制权分得很清楚。下游负责客户,上游保留地址块,APNIC 可以追问登记。公开文件说明了规则,尚没有逐笔归还记录证明每次更换上游都顺利。若有按日期排列的归还与重新指派记录,才看得见这把“收回钥匙”实际怎样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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