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三版治理文件(2026年9月1日,最终草案)的第六条把撤销承认写成了一条多阶段程序:只有当一个RIR不再实质性满足第4.1条全部要求、且在获得合理补救机会后仍然实质性不合规时,才可能被撤销承认。[1]
- 启动方有三类:任一RIR、 subject RIR自身的成员群体(不少于其成员总数的25%或2,000名成员,以较少者为准,每个法人计一次)、或ICANN;任何提案都必须写明理由并指出被违反的第4.1条具体条款。[1]
- 任何一方都无法单边行动:ICANN的最终批准需要除当事RIR以外的其他RIR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支持;第六条全程嵌入修复推定、书面答辩权、独立评估与利益披露(包括家庭或财务关系)。[1]
一份取代ICP-2的文书,其最重要的部分不是承认新RIR的条款,而是撤销已有RIR的条款。ICP-2自2001年6月4日由ICANN采纳以来,运行了二十五年,对“一个RIR如何失去地位”几乎没有着墨。第三版治理文件的第六条第一次把这个问题写成了有编号、有门槛、有披露义务的程序。[1]
**6.1条的触发条件是双重的。**一个RIR不会仅因为不满足第4.1条的某项要求就面临撤销:文书要求它“在通过适用的合规与修复程序获得了合理补救机会之后,仍然实质性不合规”。这两个条件——持续性不合规与补救机会已用尽——必须同时成立。这不是一份可以随手启用的武器条款,而是一个把“失误”与“系统性失职”区分开的设计。[1]
**6.2条确立了修复推定。**文书明确写有“推定应帮助不合规的RIR补救其不合规”:ICANN与各RIR共同制定修复计划(Rehabilitation Plan),当事RIR获得合理机会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完成整改。NRO在版本三的变更说明中把这一点列为撤销条款的核心意图:修复优先于除名。[1][4]
**6.3条定义了谁可以启动。**书面撤销提案可以由三类主体提交:任何一个RIR;当事RIR自己的成员群体,须达到其成员总数的至少25%或2,000名成员(以较少者为准,每个法人实体计一次);或者ICANN。提案必须写明理由并指认被违反的第4.1条具体条款。NRO在版本三摘要中特别强调,25%/2,000成员门槛是新增的保护:防止一个名义上的成员动议被滥用为撤销工具。[1][4]
**6.4条与6.5条构建了证据与披露程序。**提案一经提交,其他RIR与ICANN须发布通知,当事RIR获得合理的书面答辩时间。随后,除当事RIR以外的每个RIR独立评估提案,向ICANN提交一份附有理由的“撤销承认评估”(Derecognition Assessment),并且必须披露实际的、潜在的或被感知的利益关系——包括家庭或财务关系。把利益冲突披露写进评估义务,是这套机制与其他互联网治理文件相比少见的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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