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委员会称专家组调查了近期“失控”事件,并为涉事模型开发公司准备了问题。
- 欧盟规则要求不得无故拖延地公开符合条件的专家意见与建议,并为特定受保护利益设例外。
欧盟委员会10月9日发布的消息把两种不同的专家工作放在同一段里:科学专家组调查了近期“失控”事件,并与人工智能办公室为涉事模型的开发公司拟定问题;委员会还称,专家组将在会议上就前沿人工智能的安全与安保风险提出建议。公告没有点出事件、模型或企业,也没有在这则消息中交代建议会以何种形式留下记录。
《欧盟实施条例(EU)2025/454》第12条给出了明确的公开规则。科学专家组秘书处须“不得无故拖延”地向公众提供若干材料,其中包括专家组履行《人工智能法案》第68条第3款任务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若公开会导致披露机密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或欧盟战略利益,该条列有例外。条文没有规定具体天数,因此不能把它改写成“会后几天内必须上线”。
也不能据此认为所有会议记录和企业材料都必须公开。面向开发者的问题、企业提供的资料、专家内部分析,以及正式形成的意见或建议,可能是不同性质的文件。10月9日公告没有说明这些问题是否转化为第12条所说的意见或建议,也没有说明是否有材料因例外而被遮盖。缺少细节本身不足以证明存在保密决定,更不足以指称违规。
制度分工同样关键。专家组有60名独立专家,负责向人工智能办公室和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供技术意见,涉及系统性风险、模型分类、评估方法和市场监管。第68条规定的任务包括风险预警和支持监管工作,但专家组不作执法裁决。人工智能办公室与成员国市场监管机关承担实施、监督和执法职责。专家建议可以影响这些机构的判断,却不等于监管决定本身。
因此,外界可以追踪的不是企业的原始资料,而是明确的公开记录:是否形成了符合第12条的意见或建议、何时发布,以及若有删节,是否说明关联的受保护利益。第13条要求专家保护履职中获得的机密信息;条例另设了请求协助和信息的程序。保密保护与公布合格的专家意见并非二选一,关键是把文件种类和适用规则分清。
“不得无故拖延”留出了审查文件、处理受保护段落的空间,同时也把公布合格意见纳入专家组的制度安排。我们在10月11日核对的官方材料,尚不能确认会议所称建议是否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之后是否发布。这是仍待核实的记录节点,不是委员会违反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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