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FCC 在 1998 年扩大网上意见提交,为公众节省复印、邮寄和递送的功夫,同时要求电子意见稿附上电话号码。
  • David B. Popkin 申请复议后,FCC 于 10 月取消这项强制要求。电话改为非公开提交界面和邮件模板上的选填项,姓名和邮寄地址仍然保留。

现代化的入口,带来一张额外索取单

FCC 希望公众多用互联网。规则制定的意见可以在线递交,省下复印、邮资和跑腿,听起来很有吸引力。只是,如果你想把电话号码留在自己手里,纸和信封突然显得更体贴:纸质意见稿没有同样的电话要求。

这个小小的不对称,写进了 1998 年的新规则。上网表达意见,得多交出一项个人信息。一名公众看出了问题,申请复议,最终让监管机构把这一项划掉。

新入口确实省了不少事

1998 年 5 月 1 日公布的规定扩大了 Electronic Comment Filing System,也就是 ECFS,在规则制定相关程序中的使用。规定于 6 月 30 日生效,此前系统已用于个别指定程序。FCC 希望借此扩大参与,降低递交意见的成本。

便利是具体的:通常只需一份正式电子副本;ECFS 的每日提交截止点延至午夜,系统记录时间戳,并自动告知正式收件时间;纸质渠道继续开放。公众还可以在线查看别人提交了什么。

收件与公开展示各有步骤。工作人员会先检查案号等必要信息,再让文件可供浏览。机构要接住文件,把它放进正确的程序,并让后来者找得到。互联网入口后面,仍有一套需要认真安排的收文工作。

新修订的第 1.419(e) 条又列出了身份信息要求:自行提交电子意见、没有律师代理的人,需要提供姓名、街道地址和电话号码;有律师代理的,则需提供至少一名代理律师的相应信息。电话这一项,直接写在规则里。

有人问:为什么信封待遇更好?

提出异议的是 David B. Popkin。FCC 的 10 月复议文件记载了他的理由:包括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的个人,可能希望未公开列示的电话号码继续保密。选择纸质渠道,本来就能做到这一点。

FCC 接受了这个比较。它确认,在规则制定程序中,非电子意见稿无需提供电话号码。担心电话公开的人,可以继续交纸稿。对于一边努力推广 ECFS 的机构来说,这实在是一条方向尴尬的激励。

修改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生效。电子意见稿强制附电话号码的要求被删除,电话转为 ECFS 提交界面和电子邮件模板上的选填信息;文件明确,这两个提交载体不进入公开记录。

同一次修改还把街道地址改成邮寄地址,方便使用邮政信箱的人。修订后的要求保留了姓名和邮寄地址;由律师代理时,保留相应律师的信息。机构对新渠道索取的资料做了一次明确的减法。

一栏之小,两边都要算账

服务设计者可能觉得,留个电话,联系起来方便。对于写意见的人,把号码强制放进公开提交的文件,就多了一道需要权衡的选择。同一个字段的便利和代价,落在不同的人身上。

这段互联网历史有意思,恰恰因为问题如此日常。更快捷的递送方式,捎进了一项额外负担。把线上与纸质两条路并排看,负担就露了出来;修订规则,又把它拿走。

一个机构究竟怎样欢迎公众参与,有一部分写在它要求公众先交出的信息里。1998 年这次修正,让新入口更接近自己的推广目标。意见欢迎上网,电话号码终于可以少出一趟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