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在2025—26财年任何时间持有运营商牌照的主体,都须于2026年10月31日前申报;门槛改变举证方式,不免除申报义务。
- 三项可替代的收入指标与最终澳大利亚母公司集团口径,共同决定提交完整回报还是法定声明。
10月31日是申报截止日,真正关键的问题却更早出现:运营商要提交什么证据,才能被划到门槛的哪一侧?澳大利亚通信与媒体管理局(ACMA)规定,在2025—26收入期内任何时间持有运营商牌照的主体,都须通过 TELLER 报送收入信息;该期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2500万澳元门槛把证据分成两种路径,并没有让小型运营商免于申报。
不是按营业额一刀切
三项金额中只要有一项低于2500万澳元,主体便可能成为非参与人:初始销售收入、电信销售总收入,或假设其为参与人时的合格收入。主体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合格法定声明;除非 ACMA 能通过其他方式合理确认其符合门槛。2025年新规自2025—26收入期起适用。
牌照登记上的法人也未必就是计算边界。如果多个持牌运营商具有同一最终澳大利亚母公司,相关收入计算必须按集团口径合并,把收入和扣除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识别与核算。边界由法规规定的会计关系决定,不能只看单张牌照上的公司名称。
合格收入也不是未经调整的营业额。计算先从初始销售收入开始,扣除非电信销售、加上其他电信销售,并调整主体不持有运营商牌照期间取得的收入,得出电信销售总收入。法规列明的扣除项目再将其转为净电信销售收入,之后才依规则计算参与人的合格收入。扣除项目包括特定境外业务、在澳大利亚实施但服务于境外的活动、客户设备及内容服务、豁免基站、电信基础设施安装或维护、主体间投入付款和其他获准金额。集团及关联方规则可能改变计算金额,也可能改变收入归属。
两条材料路径,一个申报范围
参与人须通过 TELLER 提交合格收入回报,并提供据以计算的财务报表(包括已申报关联方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结构概述。非参与人则通过 TELLER 提交合格法定声明。ACMA 可以要求两类主体补充材料,以核实回报或声明。针对非参与人的监测框架列出可支持声明的材料范例,并建议运营商在系统中完成计算或随声明上传资料,以减少后续补件要求。
两条路径的差别在于最初提交什么证据,而不是一方永远不受检查。法定声明由公司董事、公司秘书或获书面授权的人等适格声明人作出,必须对应特定指标与收入期;它不会让计算结果变成不可复核的事实。
门槛也影响谁分摊征费目标
电信行业征费(TIL)用于支付承包商、补助受领者及合格行政成本,支持公共利益电信服务。ACMA 说明,参与人的缴款按其最近一次合格收入评估结果所占比例分摊到适用的总体征费目标。目标金额涵盖合同、补助和合格管理费用,并以普遍服务提供者上一年度成本为基础。因此,2026年申报会进入后续评估及征费周期,并非当日直接生成账单。
公开的2024—25年度征费评估可作为历史参照:它列出参与主体及各自金额,总计2.17298257亿澳元。但该评估基于更早的收入期,早于2025年新规,不能说明新门槛会如何改变参与者范围,也不能预测某家运营商在新规则下的应付金额。
保密也有法律边界。ACMA 提醒,收入回报及附件可能因信息自由法、议会程序、法院程序或其他法律要求而被披露。管理局可能向提交方征求意见,却不能保证材料始终保密。运营商应区分法规要求的文件与自愿补充材料,并认识到“机密”标记本身不能排除依法披露。
截至研究时,公开资料并未说明各路径分别会有多少运营商采用、申报成本是多少、哪一条路径更易出错,也没有证明门槛会改变价格、市场进入或投资。这些问题需要后续数据。现阶段可以确认的是制度结构:牌照将主体纳入申报范围;三项指标与集团边界决定其分类;分类决定首轮举证方式;参与人的评估收入比例则用于分摊下一周期的征费目标。
来源
- ACMA 合格收入申报门户
- ACMA 合格收入申报指南
- ACMA 电信行业征费说明
- ACMA 非参与人监测框架
- 2025年非参与人决定 F2025L01172
- 2025年合格收入决定 F2025L01137
- 2024—25年度电信行业征费评估
- TELLER 合格收入申报手册(2026年6月)
- 《1999年电信消费者保护与服务标准法》(2025年合并文本)
编辑视角(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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