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Alban Kwan 在 APNIC 的第二版 IP 地址滥用提案中删去“违法”一词,改用技术损害界定问题,把收到举报后的初步判断交给资源持有人。
  • APNIC 62 对 prop-172 展开讨论,但没有作出共识判定。尚待解决的是:当举报人与运营者意见相反,谁来审查回应的质量。

把“违法”写进跨国互联网规则,等于给每份滥用举报附送一张法域地图。Alban Kwan 的 prop-172 初稿用了这个词。APNIC 秘书处的初稿评估指出,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同。Kwan 到了第二版索性将它删掉,改写为对互联网安全、稳定或信任造成技术损害、企图造成损害或带来实质风险的行为。退格键这一回干了件颇有分量的事。

从他的经历看,这不只是文字洁癖。Kwan 在 APNIC 62 的参选自述中说,自己是 Trusted Notifier Network 创办人兼首席执行官,过去十八年穿梭于品牌保护、域名管理和互联网治理,也在 AP* 推动不同机构协作。APNIC 播客对他的介绍点出一条裂缝:企业关注商誉与处理成本,网络运营者关注可观测的技术信号。一封举报邮件必须跨过这道裂缝,才有可能变成实际行动。

修改后的提案列举恶意软件、DDoS、恶意扫描、路由层滥用,以及服务于钓鱼和诈骗的基础设施;它还纳入未遂行为和实质风险。文本明确记下 Jonathan Brewer 和 Terry Sweetser 对若干修改的贡献。收到有依据的通知时,地址资源持有人将首先判断并处理。让掌握网络的人先动手,听起来顺理成章。

难题出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之后。资源持有人说已经回应,举报人说回应敷衍;APNIC 如何判断前者是否尽责,同时避免替双方裁定底层行为?Kwan 的第二版附注坦承,这个问题尚无答案。附注还提醒,列出的滥用类型可能吸走注意力,让清单以外的损害更难被看见。定义能够打开讨论,争议处理程序才决定举报最终走到哪里。

APNIC 62 会议纪要记载 prop-172 继续讨论,主席没有提出共识判定。Kwan 删除了容易引发跨国法律争论的词,也把下一道更难的题留在桌面:两边都声称自己有理时,谁负责翻开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