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2001年10月,W3C专利政策工作组仍未就建议标准是否应允许RAND许可达成一致。争论关乎谁能实现标准,也关乎团队投入多年后出现阻断性专利的风险。
- W3C于2003年5月21日批准政策,目标是让建议标准可在RF条件下实现。承诺限于与特定工作组工作相关的必要权利要求,而非成员持有的全部专利或网络使用的全部技术。
- 政策将许可承诺与专利披露、限时排除窗口和争端审查小组结合。它保留了例外,但须先穷尽替代方案,再接受公共、成员和主任层面的审查。
专利争论影响的不只是权利人
网络标准需要让互不相识的团队以及彼此竞争的企业实现彼此兼容的软件。如果某项规范的必要部分只能通过谈判费用或接受不确定条款来使用,互操作性就会变得难以预期。W3C的政策工作试图在建议标准成为共同依据之前,把这种风险摆到台面上。
这场争论并不是简单的“要专利还是不要专利”。2001年的草案曾考虑RF与RAND并行。该年10月,专利政策工作组记录了相反意见。RF支持者认为,费用会加重软件分发负担、让开源实现更难,并使每项标准的许可状态难以辨认。希望保留RAND路径的人则担心,排除只能付费取得的技术会迫使工作组放弃有用设计,或把工作转移到别的机构。工作组并未就这一政策选择形成一致意见。
会议记录还写到开发者对政策转向损害信任的担忧。治理问题由此显现:成员与公众参与者讨论未来建议标准应该采用什么规则,而W3C成员和主任仍掌握正式决策职责。
2003年的政策设定了有条件的RF路径
2003年5月21日,W3C宣布主任已批准专利政策;公告说,决定得到成员广泛支持、工作组同意和公众支持。政策的目标是让依此制定的建议标准能够免版税实现。工作组参与者须按政策条件,就与该组工作有关的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提供RF许可。
仅仅成为W3C成员并不会产生这项义务。政策规定,成员加入工作组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许可条款,才会承担承诺。即便如此,承诺也只涉及参与者拥有或有权许可、且无需向无关第三方支付对价的权利要求;受邀专家只对其控制的权利要求负责。必要权利要求的定义也很窄:实施建议标准的规范性部分必然会侵犯该权利要求,而且没有不侵权的替代方案。非规范性材料、规范没有说明的支撑技术,以及通过引用纳入的其他技术都不在定义之内。
披露制度补足许可承诺。若成员组织中相关人员实际知悉可能必要的专利,并按政策收到披露请求,组织就负有披露义务。W3C并未要求成员进行专利检索。公开披露要随着文件沿建议标准流程推进而发布,形成可供查看的记录;但这不等于保证所有潜在权利要求都已被发现。
排除和例外限定了政策承诺
政策没有要求成员交出整个专利组合。参与者可以在首次公开工作草案发布后的规定窗口内,明确披露自己拒绝按RF许可的特定必要权利要求,并可在排除后继续留在工作组。对后来出现的新主题,文本也在明确条件下设有后续窗口。时间安排本身是一种控制:贡献者有期限指出草案使哪些权利要求变得必要,其他参与者则可在建议标准定稿前评估边界。
如果披露的权利要求无法按RF条件许可,专利咨询组可以审查冲突。可采取的办法包括进一步调查、绕开专利重新设计、删去相关功能或停止工作。只有尝试这些办法后,咨询组才可提议以不同条件纳入明确列出的技术。提案必须说明为何工作组目标无法以其他方式实现、列出权利要求和许可条件,并接受公众评论、咨询委员会审查和主任决定。W3C把这条路径描述为应对意外情况的狭窄通道。
这使RF承诺同时有了边界和冲突处理路径。即便如此,迟来的专利问题仍可能导致重设计、延期、撤回或少见的例外。程序没有消除不确定性,而是试图在标准成为基础设施之前,让更多风险可见。
政策没有解决什么
2003年政策适用于其框架下W3C建议标准的专利处理。它没有宣告所有网络技术都没有专利,不保证每个实现者都无需付费,也不解决与规范无关的权利。W3C所表达的目标本身也无法证明政策造成了多少采用。
2004年2月5日的政策版本指出,与2003年5月20日文本相比,差异是更新流程文件链接,以及允许用电子邮件以外的方式披露。两次文本变化应与2003年的批准决定区分开。
这段历史讲的是标准组织如何围绕共同技术规则分配权力。参与特定工作组会产生承诺,专利主张和排除应当可见,而冲突威胁工作目标时仍有一条受限的例外路径。RF许可是要努力实现的条件,并非能够抹去所有专利、期限和分歧的保证。
来源:W3C 2003年批准公告;2003年5月20日专利政策;2001年10月工作组会议记录;2001年政策草案;W3C 2003年常见问题;2004年2月5日政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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