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1990 年 1 月的 RIPE 3 讨论了互联如何计费;与会者认为,要设计公平方案十分困难,甚至可能需要大量路由过滤。
- 会议纪要记下了先争取最大连接度的强烈倾向,费用则通过双边协议筹集。
- RFC 1181 随后把 RIPE 定义为协调论坛,并明确参与网络仍由各自所属机构行使执行权。
一种流量优先,可能影响同线的其他协议
这里的关键是先后顺序:先建立公平的计费办法,还是先扩展线路、再让网络双方协商费用?会议记录认为公平收费很难实现,可能需要大规模过滤路由;它没有给出最终价格制度,而是记下了优先扩大互联、之后再改进,并通过双边协议筹资的方向。道路类比只用于说明共享资源上的冲突;纪要本身记录的是线路选择:为 IP 优化可能损害其他协议流量,备用线路、容量耗尽和取消条款也都需要处理。记录给出了风险与讨论方向,并未证明后来如何解决。
讨论也涉及优先顺序。与会者强烈倾向于先实现最大连接度,再在此基础上改进。会议最后记录的筹资办法是双边协议。这是纪要写下的方向,并不能证明所有链路都建成、每个运营者都接受相同价格,或最终计费体系已经形成。
一条共享线路牵出多重问题
正式协调工作组审阅了一份 IP 线路共享协议草案,依据是 EUnet/NORDUnet 的既有文件。讨论涉及是否允许流量自由通过、成员是否向彼此收取内部网络使用费,以及备用线路、容量耗尽和取消条款应如何处理。草案交由 CERN 法律人员审阅,并邀请与会者提出意见;纪要没有记录最终协议获批。
技术选择也可能影响同一基础设施上的其他用户。纪要指出,优先满足 IP 流量的线路调整可能损害使用其他协议的流量。“连接更多”因此不仅是地图上多一条线,也意味着费用由谁承担、不同用途之间如何分配影响。
RIPE 可以协调,不能强制
纪要把 RIPE 描述为平衡成本、提出建议的协调场所,而不是执行者。9 月发布的 RFC 1181 将这条边界写得更清楚:RIPE 协调互联和共同管理惯例,但不提供网络服务。每张参与网络仍由所属机构行使执行权。
两份文件合起来呈现了一种有意的责任划分。双边协议把费用决策留给有关各方;共同论坛帮助协调,却不接管网络运营。其风险也很清楚:论坛可以提出建议,却不能保证参与者完成连接或接受共同成本。
来源:RIPE 3 会议纪要(1990 年 1 月 22–23 日),RIPE NCC 官方档案;RFC 1181《RIPE 职责说明》(1990 年 9 月),RFC Editor 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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