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修订后的《人工智能法》没有设立一个覆盖全欧盟的统一沙盒入口:国家监管沙盒、EDPS 面向欧盟机构的试点和 AI Office 依据第 75(1) 条可选择设立的沙盒,各自对应不同的监管对象与法定权限。
- 沙盒中的测试仍受时间、计划和保障措施约束。监管机关保留纠正与暂停权,参与者仍须对第三方损害承担责任;行政罚款方面的有限安排也有明确条件。
同一个名称,不是同一项权力
监管沙盒的政策承诺通常是让创新在受监督的环境中开展,同时降低规则不确定性。但《人工智能法》并没有把所有测试活动交给一个中央机构。它的结构首先要回答的是管辖问题:系统由谁监管,试验会触及哪些法律,哪个机关能够给出指导并在风险扩大时采取行动?
国家层面的义务设在第 57 条。成员国必须确保至少有一个国家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在 2027 年 8 月 2 日前投入运行。几个国家可以共同建立,成员国也可以通过参与现有、提供等效覆盖的沙盒来满足要求。因此,法律要求的是一条可用的国家监管路径,而不是每个成员国都各自建一套新设施。
欧盟层级路径则由第 57(3a) 条规定:AI Office 可以为第 75(1) 条覆盖的系统设立沙盒。这个范围不是所有高风险人工智能,也不是所有大型科技公司。它包括特定情形下由同一提供者或同一企业内提供者基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构建的系统,且要适用条文列出的例外;还包括构成指定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或整合进这些平台与搜索服务的人工智能系统。部署者只有在同时是提供者,或属于同一企业时,才落入相关规定。
“可以设立”也不等于已经设立。现有法律文本赋予 AI Office 一项选择权,但并不能证明该机关已公开申请窗口、确定入选标准或接收测试项目。若把这项权限写成已开放的泛欧快速通道,读者和申请者就会把法律授权误当作已具备的运行能力。
EDPS 的试点在回答另一类问题
EDPS 负责欧盟机构、机关、办公室和机构的数据保护监管。它在 2026 年 3 月发布的 AI Act Compass 中,将 2025 年启动的工作称为初步试点:通过欧盟机构提出的个案,检验流程并积累实践经验,帮助 EDPS 判断自己是否能按第 57 条严格意义提供监管沙盒。
第 57 条第 3 款明确授权 EDPS 可为欧盟机构、机关、办公室和机构设立监管沙盒;现有试点说明它正在为这项职权做准备,并不能证明完整的法定服务已经运行。
试点与正式服务的区别很重要。监管机关可以先验证受理、技术沟通、风险管理和内部协调是否可行,再决定是否承担一项完整法定服务的职责。这个阶段可能揭示人员或程序缺口,却不能证明任何机构都能申请,也不能证明 AI Office 的另一条路径已经开始运行。两者监管的对象不同,权限来源也不同。
协调能衔接监管者,但不会合并权限
第 57 条要求国家主管机关在测试涉及个人数据或其他监管事项时,按各自的法定职责吸纳数据保护机关及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参与。条文还安排国家机关、EDPS 与 AI Office 在适当范围内协作。共同参与、相互通报与共同监督不是同一概念;协调本身不会让某一机关取得其他机关的全部权力。
这一区分会影响申请过程中的具体安排:谁批准测试计划?谁向提供者出具合规指导?谁记录风险和事故?哪一个机关有权下令暂停?另一机关参加会议,并不当然意味着它已按照自己主管的法律主动监督了测试。这个差异可能直接影响其他法律下的合规判断。
法律要求沙盒在特定计划下开展、期限有限且处于控制之中,计划由提供者或潜在提供者与主管机关商定,并附有适当保障措施。适用时,计划可以纳入受监督的现实环境测试。沙盒不是“先部署、后补手续”的许可;测试目标、数据、风险控制、报告方式和退出条件都应当成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纠正权继续有效。对健康、安全或基本权利构成重大风险的事项必须采取缓解措施;若措施无法有效控制风险,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暂停试验或终止参与。参与者还须依欧盟法和国家法对试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罚款安排有限,不能包装成豁免
第 57(12) 条对《人工智能法》行政罚款作了有条件安排:潜在提供者遵守专门计划和参与条款,并善意遵循主管机关的指导时,相关人工智能法违规不适用行政罚款。若涉及其他欧盟法或国家法,还要求负责该法律的主管机关主动参与监督并提供合规指导。条文并没有免除第三方损害责任,也不是对所有其他法律的全面豁免。
因此,沙盒的经济价值取决于指导是否明确、计划是否可执行,以及申请者能否知道哪一个机关作出了什么承诺。多机关合作可能减少规则冲突,也可能让企业承担反复提交材料与多轮沟通的成本。如果受试者、投资者或采购方把一次受限的监管对话理解成全面认可,误读会在测试结束后继续影响决策。
两项新的政策进程不能混为一谈
《人工智能法》第 58 条要求通过实施法案细化沙盒的设立、运行、治理、监督、选择、监测和退出规则。欧盟委员会曾在 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1 月就草案进行征询。现有官方材料尚不足以确认此后是否已通过最终实施法案,因此不能把公开征询草案当成现行最终程序。
另一项进程涉及更广的政策协调。欧盟委员会于 2026 年 9 月 9 日提交 COM(2026)568,提议由理事会就跨行业监管沙盒共同原则作出建议。这是跨领域的政策提案,既不是第 58 条所说的 AI Act 实施法案,也没有自行建立 AI Office 沙盒。两个文件的主体、法律形式和覆盖范围不同。
可信度来自可追溯的决定
接下来应观察的不是新闻稿中新增了多少个“沙盒”,而是哪些决定已经公开:最终实施规则是否发布;AI Office 是否正式决定行使设立权;成员国如何满足 2027 年期限;EDPS 的初步试点是否演变为完整法定服务。对于候选申请者,实际问题是是否存在清楚的转介机制、公开入选标准、明确的主管机关,以及能说明测试后果的退出报告。
第 57(3a) 条规定,若 AI Office 设立欧盟层级的沙盒,应优先向中小企业(包括初创企业)及 SMCs(小型中等市值企业)开放。这种安排可能缓解与监管机关协作的固定成本劣势;但如果没有透明标准,优先顺序也可能变成难以审计的裁量。一个可靠的制度应使参与者和受影响的第三方都能追溯:谁监督了测试,风险如何处置,何时可以暂停,以及哪些法律责任始终保留。
本文关于权限和法律效力的依据是截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的《人工智能法》合并文本及第 2026/1744 号修正法规。EDPS 试点情况来自其2026—2027 年 AI Act Compass。跨行业提案为COM(2026)568,其程序状态见EUR-Lex 档案。本文未将第 58 条草案征询当成最终实施法案已通过的证据。
另外用于核对第 58 条征询程序与 EDPS 机构背景的资料:European Commission 第 58 条实施法案草案征询页面; European Commission AI 创新生态页面; ELI 中的《人工智能法》合并文本; EUR-Lex 第 2026/1744 号法规文本; European Commission 实施法规草案 Ares(2025)10569703; EDPS 人工智能监管页面; EDPS 机构议程; EDPS 2025 年年度报告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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