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由不少于三名、不超过十五名有投票权的受托人组成,席位按四名组织会员代表、四名分会代表、四名 IETF 代表及最多三名理事会任命(须三分之二多数)分配。[1]
- 个人会员对协会事务没有投票权;只有组织会员有权选举受托人。[1]
- 章程可由在任受托人中至少五分之四多数修改;在哥伦比亚特区非营利公司法要求会员批准的场合,组织会员被"请求"批准理事会通过的修正案。[1]
- 受托人义务依 2010 年哥伦比亚特区非营利公司法及判例确定,义务对象是协会整体,"而不仅仅是选举或任命该受托人的群体"。[5]
- 在 WSIS+20 进程中,该协会 2025 年 6 月文件呼吁互联网决策"开放、透明、包容和问责",并寻求 IGF 的常设授权与可持续资金。[4]
章程规定的权力结构
互联网协会在其章程页面标注该章程经 2025 年 11 月 9 日董事会决议修订。[1] 章程文本规定协会事务由理事会指导,理事会由三名至十五名有投票权的受托人组成。[1] 席位分配为:四名由组织会员选举,四名由分会选举,四名由 IETF 任命,最多三名由理事会任命且须三分之二多数同意。[1] 这一构成同样在《受托人遴选程序》中得到重申,该程序是对章程的补充而非替代。[6]
关于会员权利,章程明确规定个人会员对协会事务没有投票权,选举受托人的权利专属于组织会员。[1] 受托人不得连任超过两届,服务年限以跨越七次连续年度会员大会为上限;受托人可因任何理由(包括无因由)被在任受托人三分之二多数罢免。[1]
修改章程需要更高的门槛:须由在任受托人中至少五分之四多数通过;在哥伦比亚特区非营利公司法要求会员批准的情形下,组织会员被请求批准理事会已通过的修正案。[1] 《受托人遴选程序》还规定,组织会员只有在资格截止日期前缴清会费方可参与选举,合格会员名单由协会首席财务官认证。[6]
对外主张的问责原则
与内部结构并行,互联网协会在 WSIS+20 文件中提出了另一套问责语言。其 2025 年 6 月展望文件《全球数字合作的关键时刻》呼吁互联网决策"开放、透明、包容和问责",重申多利益相关方治理的承诺,并寻求为互联网治理论坛(IGF)获得新的授权与可持续的资金安排。[4]
在其 2025 年 10 月 3 日的 WSIS+20 零草案分析中,协会将 WSIS 承诺定性为"不可谈判",呼吁联合国会员国确认互联网治理将始终是多利益相关方的,并使 IGF 成为联合国常设论坛。[7] 在 2025 年 11 月 18 日的 Rev.1 分析中,协会欢迎对 WSIS 行动计划执行加强问责,并主张为 IGF 建立明确、可持续的长期资金路径,包括与协会等现有出资方协商。[3]
协会的 WSIS+20 时间线列出了零草案(2025 年 8 月 29 日)、磋商(2025 年 10 月 13–14 日)、第二次筹备会议(2025 年 10 月 15 日)、非正式谈判(2025 年 10–11 月)、成果文件草案(2025 年 11 月)以及联合国大会高级别会议(2025 年 12 月 16–17 日)。[2] 截至本文撰写时,高级别会议已经结束;本文所引来源不包括最终成果文件,因此成果的最终文本不在本篇的证据范围之内。
忠实义务的交汇点
章程的修正权与会员投票权的分析不能脱离受托人的法律义务。协会的受托人义务政策指出,受托人义务依 2010 年哥伦比亚特区非营利公司法及相关判例确定,包括注意、忠实与遵从义务;这些义务面向协会整体,"而不仅仅是选举或任命该受托人的群体"。[5] 这一条款在文本上缓解了按选区分配席位可能带来的代表性偏移:无论受托人由哪个群体选出,其法律义务的受益人是协会整体。
证据边界
本篇的事实均来自互联网协会自己的文件:章程页面、受托人遴选程序、受托人义务政策,以及协会发布的 WSIS+20 分析和倡导文件。[1][2][3][4][5][6][7] 两个问题仍未解决:2025 年 11 月 9 日的修订是否改变了与会员投票或受托人构成相关的条款——本文来源只显示修订标题,未显示差异;组织会员对章程修正案的批准是否曾在任何具体修正中被正式行使——章程表述为在法律要求时会员被"请求"批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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