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ICANN的权力不是来自单一的公共授权,而是沿着公司法文件、组织规则、政策程序、合同和技术运营逐层转换。
- 重新审议、独立审查和Empowered Community提供的不是一个普遍上诉法院;能否启动、审查什么以及能否改变结果,取决于具体工具和适用规则。
ICANN常被描述为互联网的协调中心,但这种描述容易掩盖一个关键区别:协调并不等于主权,机构地位也不等于对所有互联网活动拥有无限管辖权。ICANN是一家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其《公司章程》将协调全球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系统列为组织目的之一;《章程细则》进一步规定使命、核心价值、权力、政策制定结构、董事会程序和问责机制。由此产生的是公司和组织治理意义上的权力基础,而不是一般政府机关拥有的普遍监管权。
《ICANN公司章程》说明了这种基础的性质。文件将ICANN置于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框架内,并将唯一标识符协调与其治理文件和政策联系起来。它可以解释ICANN为什么能够存在并承担协调职能,却不能单独证明ICANN能够直接规制所有网络服务商、内容提供商或互联网用户。
权力首先通过《章程细则》被组织化
《ICANN章程细则》把机构使命转化为内部权力结构。它规定董事会如何行动、社区如何参与,以及哪些问责机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行动或不作为。《ICANN章程细则》所呈现的不是一条从公共权威直接下达的命令,而是一组确定机构权限、程序和约束的组织规则。
这一区分影响争议分析。如果争议涉及董事会是否依照章程细则行事,问题可能进入重新审议、独立审查或社区权力的范围。如果争议涉及注册商违反合同,主要控制面则转移到认证协议和其中纳入的政策。若争议涉及IANA职能的技术执行,则需要区分运营安排、政策制定和合同关系。把这些问题都称为“ICANN作出了一项监管决定”,会把不同性质的权力混为一谈。
多利益相关方政策如何变成可执行义务
ICANN的政策程序并不自动把每一项共识转化为对整个互联网的法律命令。其实际效果通常取决于政策是否依照相关协议被纳入注册局或注册商合同,以及合同对特定主体规定了什么义务。
ICANN关于共识政策的材料指出,注册局和注册商合同可以纳入通过多利益相关方政策程序形成的政策。共识政策与合同合规材料因此连接了两个不同阶段:前一阶段是政策形成,后一阶段是对签约方的合同执行。政策的参与基础可以是开放的、多方的和程序性的;执行基础则可能是合同关系,适用对象也主要是签约的注册商和注册局运营商。
这也是ICANN权力的边界所在。共识政策并不因此成为对所有互联网活动具有一般效力的公共法律。它对某个注册商或注册局运营商的约束力,仍然要从该主体的适用协议、纳入条款、修订历史和具体义务中判断。
合同是控制面,而不是主权替代物
2013年《注册商认证协议》展示了ICANN如何通过合同影响认证注册商。该协议规定注册商义务,并涉及合规、审计、报告、暂停、终止和争议程序。《2013年注册商认证协议》说明,ICANN对注册商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认证关系:注册商要继续参与由ICANN协调的域名注册体系,就必须履行协议及其中纳入的政策义务。
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局协议》以类似方式约束注册局运营商。该协议涉及注册运营、共识政策、技术义务、合规、费用、数据托管、争议解决、终止和终止后的过渡安排。新gTLD《注册局协议》因此提供了一个更具体的控制模型:ICANN不需要成为所有国家的政府监管者,也可以通过合同决定认证资格、持续合规和某些运营后果。
但合同控制仍然不是无限权力。其范围取决于签约主体、协议版本、规格、修订和具体条款。一个协议能够支持暂停或终止等后果,并不等于任何ICANN行动都自动具有相同效果。事实判断必须回到适用协议和相关程序,而不能从机构声望推导出结果。
IANA运营与政策制定必须分开
2016年IANA管理权交接材料进一步显示,ICANN体系内存在不同功能层次。交接材料描述了IANA职能运营安排、ICANN与相关支持组织之间的责任分配,以及从美国政府合同结构转向包含ICANN和全球互联网社区在内的安排。IANA管理权交接材料和IANA职能合同及相关交接文件都要求读者区分IANA职能的实际执行、ICANN的政策制定职能和合同控制关系。
这种区分不是技术细节。技术执行可以按照既定程序维护根区、协议参数或编号登记等职能;政策程序决定某些规则如何形成;合同关系则决定签约运营商必须承担哪些义务。三者可能相互连接,却不等于同一种权力。IANA职能的运营证据不能自动证明ICANN对所有政策问题拥有决定权;一项政策程序的存在也不能自动证明运营结果已经被暂停或逆转。
问责机制不是一个统一的上诉法院
ICANN列出的问责路线包括重新审议、独立审查、监察员机制和Empowered Community的权力。ICANN问责机制概览这些机制的启动者、适用对象、期限、审查标准和可能结果并不相同。已有的公共材料显示,程序是否存在与程序能否及时改变运营结果,是两个不同问题。
重新审议程序可以针对某些董事会或工作人员的行动或不作为提出挑战,但它受资格、提交期限和审查条件限制。重新审议请求并非任何受影响者都能对任何政策或合同问题提出的一般上诉。申请人必须首先满足程序入口条件,审查机构也不是当然对争议进行全面实体重审。
独立审查程序则针对某些董事会行动或不作为,重点是检验被挑战的行为是否与ICANN的《公司章程》《章程细则》或其他适用治理标准相一致。独立审查程序它具有组织问责和类似仲裁审查的性质,但不能简单等同于法院上诉。其适用程序还可能随案件启动时间和规则版本变化。
Empowered Community的权力来自章程细则中规定的集体机制。它可以在特定事项上行使批准、拒绝、移除或调查等权力,但这不是对所有决定进行直接全民投票,也不是任何个人都可以独立启动的普遍救济。资格、通知、请愿、投票门槛和事项范围共同决定一个反对意见能否进入具有制度效果的程序。
“有救济”不等于“结果会被停止”
最容易被忽视的差别,是正式挑战路线与运营结果之间的时间和效力关系。ICANN的问责材料显示,不同机制有不同的资格、期限、标准和救济范围;它们的存在本身并不证明提交申请会自动中止被挑战的行动。ICANN问责机制概览说明了机制的分类,但具体效果仍须根据章程细则、程序规则和案件事实判断。
例如,重新审议可能促使有关行动被重新评估,却不因此成为全面暂停命令。独立审查可以检验董事会行动是否符合适用治理标准,但审查结果能否直接恢复某项技术状态、改变合同关系或阻止运营步骤,要看适用规则和具体决定。社区权力可能对某些重大事项产生更强的制度效果,但同样受事项范围、程序门槛和时间安排限制。
法院则属于不同的公共法律和公司法环境。ICANN《公司章程》提供了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这一公司法背景。《ICANN公司章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项组织争议都会自动获得司法审查,也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替代ICANN的政策判断。是否能够进入法院、谁具有资格、应适用什么法律标准以及可获得什么临时或最终救济,必须根据具体司法程序和案件事实判断。内部问责机制也不应被描述为排除法院或政府救济的绝对屏障。
结论:权力变化,救济也随之变化
ICANN的实际控制力来自层层转换:公司章程提供组织目的,章程细则规定内部权力和程序,多利益相关方政策形成规则,合同把部分规则施加于注册商和注册局,IANA安排则把特定职能落实为技术运营。每一次转换都改变了权力的法律和制度形式,也改变了可以挑战它的主体、程序和救济。
因此,对ICANN决定的严谨分析不能只问“谁有权作出决定”,还要问四个问题:权力来自哪一份文件;它针对的是政策、合同还是技术执行;挑战者是否满足对应程序的入口条件;以及成功的审查能否在运营结果固化前产生实际改变。正式程序可以提高可问责性,却不自动恢复被改变的状态。对网络运营者、注册商、注册局和政策参与者而言,最重要的不是机构是否提供了一个名称为“审查”的渠道,而是该渠道的标准、时限和救济是否与争议的实际控制面相匹配。
本文所依据的ICANN材料也存在版本边界。适用的章程细则、协议和程序规则可能因决定日期、运营商、修订或项目轮次而不同。因而,本文能够确认的是权力链条和机制差异,而不是对每一项具体争议预先判断其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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