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 APNIC允许IPv4受让方在找到出让方之前取得需求预审,预审自批准日起有效24个月;出让方一旦在MyAPNIC发起转移,受让方须在30天内确认,否则这笔请求取消。
  • 确认之后APNIC才审查具体转移。出让方必须是没有资源归属争议的现登记持有人;预审只在转入规模未超出核准量时免去重复说明需求,不能代替对出让方和地址块的审查。
  • 对APNIC区域内获批的IPv4转移,受让方须在Whois注册记录更新前支付APNIC转移费用;国家互联网注册机构会员有费用例外。这项行政费用与买卖双方私下约定的对价不是一回事。

买方把一份“已批准”的APNIC通知放到交易桌上,双方很容易以为最难的一关已经过了。APNIC的IPv4转移指南却先问另一个问题:谁在MyAPNIC发起这笔具体请求,谁必须回答?答案是出让方账户先发起,受让方账户随后确认。确认必须在30天内完成,否则请求取消。受让方此前获得的长期需求预审仍可能有效,但已经来不及拯救这笔刚刚失效的申请。文件上同一个“批准”,在流程里从来不是同一个动作。

长期时钟从找到卖方之前就开始走。需要IPv4的机构可以先要求APNIC评估其转入需求。获得预审后,自批准日起有24个月有效期。APNIC会告知核准规模与到期日期,并在到期前30天提醒。等买方找到地址来源,如果拟转入的规模没有超过预审量,就无需再次提交相同的需求说明。若在出让方发起转移前获得新的预审,新批准结果取代旧结果。这样做能缩短日后的一段审查,但预审并没有把某个特定前缀预留给买方。

短时钟由现持有人启动。出让方在系统里打开转移请求,受让方30天内确认,APNIC才进入对这笔转移的正式评估。指南写的是“请求取消”,没有把买卖双方的私人协议或受让方的旧预审一并宣告无效。这个边界很实际:一家机构可能已经找好资金、谈好网络部署,并持有仍有一年以上有效期的预审;只要负责MyAPNIC账户的人没有及时确认,登记流程中的这一次机会就会消失。交易意向与注册机构受理状态,各自需要可核验的收据。

接下来还有APNIC现行号码资源政策的实体条件。在区域内转移IPv4,出让方须是该资源的当前登记持有人,资源状态不能有争议。受让方适用现行政策。若尚无IPv4资源,须提出收到地址后24个月内使用的详细计划;已有IPv4的,还须展示过往使用速度与既有资源符合APNIC政策的证据。最小转移规模为/24;由103/8自由池分配的地址,自首次分配起五年内不能转移。买方的需求预审不会替卖方证明持有人身份,也不会解除某个地址块自身的转移限制。

这里有两个容易被混成一项的“24个月”。指南中的需求预审有效期,从APNIC批准预审之日算起;政策中的使用计划,描述收到转移资源后24个月内打算如何用。前者是受让方需求判断的保质期,后者是未来部署的时间框架。只记住数字、不记起算事件,就会拿错文件回答问题。审查“能否继续寻址”要看预审批文的规模和截止日;审查“拿到后怎么使用”要看具体地址的部署计划。

通过政策评估,也不是公开记录马上改名。指南规定,区域内获批的IPv4转移通常由受让方支付APNIC转移费;国家互联网注册机构,也就是NIR的会员在此项费用上有例外。费用必须在APNIC更新Whois数据库的IPv4登记记录之前支付。APNIC收取的是行政转移费用,不能把它写成地址块的市场成交价。转移概览页还列出APNIC账户之间、APNIC与NIR、NIR之间及两类跨区域情形,共五种场景。指南描述的30天确认和区域内费用节点,不能未经核查便推给另外所有场景。

于是,一份像样的结案表不能只写“买方已获预审”。它要保留预审批准的规模与到期日,核对出让方是否为目标前缀的无争议登记持有人,记下出让方发起请求与受让方确认的时间戳,再跟踪APNIC对具体转移的审批、应付行政费用的到账以及Whois中的新登记行。每张凭据只负责回答自己的问题。私人合同可以约定责任,却不能单靠签字改变其他运营者会查到的公开注册记录。

APNIC现有页面没有公布有多少请求因超过30天而取消,也没有公布转移费支付后到Whois更新的实际间隔。带日期的操作数据会说明这些时钟在现实中咬住多少笔交易。即便如此,公开流程已经给出足够明确的管理结论:机构允许买方用两年证明需求,却在特定卖方真正发起转移后只留30天回答;之后还要过政策和登记两道关。地址能否移动,取决于每一次交棒,而不是第一页文件上的“预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