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DRAFT02摘要称,董事会受阻或无理由拒绝批准时,政策工作组可以请愿;实际条文只在不存在依法组成、能够运作的董事会时开启这条通道。
- 请愿需要至少15名PDWG成员联署,他们须是不同资源会员的登记联系人,并来自至少三个次区域。随后由工作人员重新分析。草案仍在讨论中。
摘要里是两扇门,条文只留了一扇
AFRINIC关于政策制定工作组(PDWG)运行规则的提案,为同一条紧急通道写出了两种范围。
摘要称,董事会无法行动,或者拒绝批准却不给理由时,工作组可以请愿推动政策获批。读起来像两个触发条件:一个是董事会动不了,另一个是董事会说“不”,却不解释。
可执行的文字更窄。第3.3.11条规定,政策草案在PDWG达成共识后,由联合主席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可以作出不同决定,但必须在资源政策讨论邮件列表上公布理由。之后,工作组讨论董事会决定,再确定下一步。
请愿机制放在紧接着的段落。只有“没有依法组成且能够运作的董事会”时,PDWG成员才可发起政策批准请愿。一个仍在运作、但拒绝批准的董事会,不符合这条明文条件。摘要提到董事会无法行动或拒绝说明理由;真正的机关条款讲的是董事会已不再是一个有效运作的机构。
这个差别会改变整套方案的适用范围。提案把它包装成打破僵局的逃生门,执行条款却把门开在更里面。
15个人、三个次区域,还要再审一遍
即便触发条件成立,也不能由一名参与者单独开启这条路。请愿至少需要15名PDWG成员支持;每个人都必须是不同AFRINIC资源会员的登记联系人,而且来自至少三个次区域。随后工作人员还要重新分析。只有分析没有发现新问题时,条文才要求把政策视为已批准并交由工作人员实施。
这是一条真实存在的后备路径:门槛写清楚,也增加了一轮审查。但它只在董事会已经无法依法组成并运作后启动。草案没有为一个正常运作的董事会设置同样的请愿机制,无论它是否给拒绝批准提供了理由。后一种情形下,文件给出的路线是发布有理由的决定,再把问题交回工作组讨论。
这一区别正对着作者想解决的问题。提案把董事会缺少法定人数列为政策程序受阻的原因,并在摘要中列出未获批准或实施的提案、未举行的公开政策会议、未能续任的联合主席与委员会、没有续任的NRO NC代表,以及停摆的RPD邮件列表。这些是作者陈述的问题。文件没有给出这些影响的数量或时间范围;新写出的条款,则可以逐字核对。
董事会手里还留着另一把钥匙
第3.3.12条说,董事会仍保留有关AFRINIC管理、监督和事务的剩余法定权力及受信责任。这条保留规定与另一条新程序并排放置:在董事会没有运作时,工作人员可以把一项政策视作已批准并加以实施。
草案没有说明这两条如何衔接。它一边让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缺位时采取行动,一边又在同一本规则里给董事会保留更广泛的权限。若董事会之后恢复运作,它将如何处理已经通过后备路径实施的政策?文本没有交代。
AFRINIC现行政策程序是由社群形成共识,再将提案送董事会批准。公司章程第11.2条要求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开政策会议;现行政策手册则规定每年两次。DRAFT02称还需修改第11.2条和NRO NC成员选举程序。新规则想正式生效,得先通过不止一道门。
AFRINIC目前把该提案列为“讨论中”。10月28日的网络研讨会安排作者介绍草案;AFRINIC-38议程则给它在11月18日安排了50分钟。会上最该问的很直接:请愿机制到底覆盖拒绝批准的董事会,还是只覆盖已经无法依法运作的董事会?摘要写的是前者,可执行条文选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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