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Ostrom 所说的设计原则,是从长期运行且相对稳健的制度中归纳出的共性;如何应用取决于具体系统。
  • 她的研究能帮助审视互联网制度,但不能因为有人把互联网称为“公地”,就自动证明某种治理安排正当。

先被修正的是问题本身

诺贝尔访谈把《Governing the Commons》描述成一套指导共同资源使用方式的原则。Ostrom 没有顺着这个前提给出清单,而是解释她的研究如何开始:她考察了延续约两个世纪的制度,寻找经受住时间考验的安排之间有哪些共同点。“设计原则”指的是这种归纳;她并不认为被研究的社区都曾有意识地遵照同一套条文行事。

从“某些持久制度常有这个特征”到“所有制度都应采用它”,只差一句话,却把观察改成了命令。Ostrom 明确说,同一原则落到不同系统中,做法也会不同。她还谈到对外部机构直接要求社区套用某一种冲突解决机制的顾虑。访谈中她举了瓦伦西亚水法院的例子:那是一种植根于当地历史的程序,并非可以原样搬去洛杉矶的治理模板。

这不是反对比较,也不是反对制度设计,而是要求先完成比较。需要问的是: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谁实际使用资源,规则在日常中如何运作,哪些环境条件影响结果?若这些问题还没有答案,迁移一个看似优雅的制度安排就只是推断。

把分散的研究放到一起

Ostrom 关注的不只是个别制度,也包括研究者如何获得足以比较它们的知识。她在诺贝尔自传中回忆,共同池资源研究分散在不同学科、行业和地区;研究一个地方的渔业或森林的人,往往不知道别处已有相近研究。20 世纪 70 年代初,她与 Vincent Ostrom 在 Indiana University 建立了 Workshop in Political Theory and Policy Analysis,让多个学科的研究者共同考察制度安排如何影响行为与结果。

这项工作坊计划不只是开会交流。相关研究涉及城市警务、灌溉系统和森林,结合了田野研究、实验与跨案例比较。谈到国际森林研究时,Ostrom 特别强调,应由生活在被研究国家的学者参与资料收集;他们接受共同方法训练,同时理解本地情况。研究需要可比较的问题,却不能假定各地条件相同。

因此,一张原则清单并不能代替研究过程。清单可以被迅速复制,原始观察、分类边界和不确定性却不会跟着自动复制。Ostrom 的原则是比较工作得出的摘要,不是免于继续调查的捷径。

“共同池资源”并非所有“共有之物”

Ostrom 并没有把“公地”当作共享、开放或具有公共价值的统称。共同池资源有两个关键分析特征:排除潜在使用者可能很困难;一方取用资源单位,可能减少其他人可用的部分。牧场、灌溉系统或渔场因此不同于公开会议、数据库、公有领域知识或线上社群。

她在诺贝尔讲座中讨论的多中心治理也不是现成答案。研究对象是跨多个层级运作的决策中心与制度安排,它们可能产生积极也可能产生有害的结果。“多中心”不是只要有多家组织就能获得的褒义标签。需要检查这些中心实际上如何决策、彼此如何关联、结果是什么。

讲座所列的更新版设计原则,概括了由资源使用者建立的制度长期存续时常见的因素。这不是说只要集齐若干特征就能保证成功。Ostrom 在访谈中还提醒,不能把人假设成永远合作或永远自利;制度情境会改变互惠、信任和占便宜的激励。

把视线转向互联网,但不跳过论证

互联网编号体系确实提供了一个值得研究的制度案例,但需要先说明比较的范围。2013 年发布的 RFC 7020 是一份信息性文档,描述互联网号码登记体系。它指出,IP 地址与自治系统号码的位长固定,因此待分配的号码池有限;分配要考虑网络运营者的实际需求和池的约束;层级分配有助于路由聚合;准确的登记信息支持唯一性,而具体路由是否被宣告以及如何宣告则不属于登记体系本身。文档也承认,这些目标有时会互相冲突,或与用户、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发生张力。

这些事实界定了一类协调问题,但不能据此说 Ostrom 研究过互联网号码体系,也不能直接把区域注册机构等同于她所说的共同池资源制度。要提出这种类比,必须先明确资源单位、实际使用者、边界、排除与可减损性,说明规则如何落地以及要解释哪些结果;还应把地址登记、路由和注册机构不控制的网络运营区分开来。

研究可能发现有用的相似处,也可能发现系统不同层面拥有不同资源属性和参与者。无论结果是什么,都比一句“互联网就是公地”再套入一份政策模板更有信息量。

一种方法,不是一张授权书

Ostrom 的贡献常被概括为证明社群能够管理共有资源,而不必只在中央国家控制与私有化之间二选一。这的确修正了过度简单的二分法。但她自己的解释附带条件:必须把制度放回它面对的问题与环境中研究。没有普遍解,并不意味着任何地方性的安排都会奏效。

对互联网基础设施而言,她的研究最有价值之处,是提高论证的证据标准。当运营者、研究者或政策制定者援引 Ostrom 时,应追问比较对象是什么,哪些参与者被纳入边界,什么观察支持该制度特征在此处有效,又如何记录失败。答案可能支持调整、否定类比,或说明证据仍然不足。

设计原则可以引导研究,却不能预先替研究结论背书。守住这条界线,Ostrom 的经验研究才不会在离开原始案例后被误读成通用处方。

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