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依加州法,域名属于可由执行令追及的无形财产;就本案的判决执行而言,域名位于注册局所在地。
  • 权力来源是既有判决、执行规则与法院任命的接管人。它不是注册商终止后的批量转移,也不是私人主张一提出,注册商或注册局就可裁定所有权。

原判决与被执行域名不是同一组对象

2000 年 12 月,Office Depot 因 John Zuccarini 注册 officdepot.com,依据美国《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取得判决。该判决长期未获清偿,后来转让给 DS Holdings。

DS Holdings 将判决登记到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取得保全命令并开展证据开示。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记载,Zuccarini 在 VeriSign 体系下登记了 248 个以上域名,其中 190 个以上为 .com。债权人拟执行的是其中若干其他域名,而非产生原判决的那个名称。

这一区分把案件事实与新的指控分开。反抢注责任已经由原判决确定;上诉并未重新审理抢注行为。争点是:其他域名能否作为债务人的资产,在加州北区被执行。

直接交付被拒,接管方案获准

DS Holdings 最初请求法院命令第三方注册商直接转移域名。地区法院依据其对加州交付规则的理解拒绝了请求。随后,债权人申请任命接管人,由接管人取得、保全并出售指定域名,再将收入用于清偿判决。法院批准了这一方案。

Zuccarini 上诉称,域名并不位于加州北区,因此该地法院没有适当基础实施扣押或任命接管人。DS Holdings 并未主张法院对他本人享有通常的人身管辖权,而是主张对区内财产享有准对物管辖权。

第九巡回法院维持原决定。加州民事诉讼法第 695.010 条原则上允许以判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执行金钱判决;第 708.620 条允许在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且方法公平有序时任命接管人;第 699.510 条则把执行令指向实施扣押的县。

无形财产的所在地是一项目的性判断

法院首先确认,域名是加州法下可受执行令追及的无形财产。它援引此前的 Kremen 诉 Cohen,同时区分了要求实际“占有”财产的加州交付判例:接管人条款并无同样用语。

真正困难的是域名究竟“在哪里”。判决明确说,无形财产的所在地是一种法律拟制,必须随目的与便利而定。ACPA 在特定对物诉讼中,把域名置于注册商、注册局或其他分配机构所在地。但本案是判决执行,不是 ACPA 对物诉讼,因此该规则只具有说服力,并非直接控制本案。

DNS 的控制结构使这一拟制具有操作依据。注册商接收注册人的指示,注册局维护相应顶级域的权威数据库。如果债权人必须到每一家注册商所在国分别起诉,一次执行会被切碎。法院因此认定,就本案的准对物执行而言,域名位于 .com 注册局所在地。法院还指出,域名或许也可视为位于相关注册商所在地,但这一点并非本案直接争点。

判决没有授予一项普遍的数字资产管辖权

接管人不是凭私人声明取得域名。其权限来自法院命令,并受清偿判决的目的约束。注册商与注册局也没有重新裁判债务;它们只是让司法命令转化为操作变更的链条。

判决更没有为所有域名确定永久物理住所。同一无形利益在税收、管辖、扣押或其他制度中可能有不同所在地。没有有效判决、通知与合法执行程序,注册局位置本身不能生成权力。

本案也没有裁定 IPv4、IPv6 或 ASN 是否属于可按同一路径执行的财产。号码资源的制度、合同与控制结构不同。把域名判决外推到号码资源,会抹去法院反复强调的具体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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