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保加利亚监管机构称,通信监管委员会(CRC)、电子媒体委员会(CEM)和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CPDP)均承担《数字服务法》(DSA)相关职责。
  • 欧委会在 10 月 1 日发出的补充正式通知中称,CEM 和 CPDP 仍未得到充分指定和授权;欧委会还单独质疑保加利亚的 DSA 罚则。

三家机关已经有了协作规程。布鲁塞尔仍认为其中两家的法律身份与权限不够。这是保加利亚 DSA 争议最棘手的地方。

2026 年 10 月 1 日,欧委会就侵权程序 INFR(2024)2241 向保加利亚发出补充正式通知。欧委会承认,保加利亚已通过立法,授权一家机关担任数字服务协调员;但在欧委会看来,电子媒体委员会和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仍未被充分指定和授权,无法补足本国 DSA 执法框架。欧委会在 2025 年 5 月的理由意见中已经提出相关关切。

罚则是另一项独立争议。欧委会称,保加利亚法律有时未遵守 DSA 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也未确保所有处罚都有效、合比例且具有威慑力;欧委会特别提到对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对待。这些是欧委会启动该程序阶段时提出的理由,并非法院判决。

《电子通信法》修订后,CRC 成为保加利亚数字服务协调员。CRC 的职责页面也列出 CEM 与 CPDP,并概述了视频分享平台、中介服务和个人数据监管之间的分工。

第 3 号指令于 7 月 30 日签发,9 月 24 日刊载于《国家公报》,比欧委会通知早一周。第 4 条称 CRC 是国家协调员和主要监管、执法机关。第 5 条明确把 CEM 认定为 DSA 第 49(1) 条所指的主管机关,并赋予其对视频分享平台的监管职责,但不包括第 25、27 条义务。第 6 条也把 CPDP 认定为第 49(1) 条所指主管机关,不过将其 DSA 职责限定于依 GDPR 处理第 26(3) 和第 28 条事项时的个人数据权利;其他事项则依数据保护法行事。第 8 至 10 条规定通知、信息交换和联合检查程序。因此,《国家公报》正式称两家争议机构为主管机关,同时划定了较窄的职责范围。七天后,欧委会仍称两家机构未获指定和授权。通知全文与保加利亚答复才能说明,欧委会质疑的是该指令的法律效力、有限的权限范围,还是两者兼有。

对平台和用户来说,这不是组织架构图上的细节。协调员可以转交投诉、连接国家机关与欧委会;行业主管机关可以监督一类服务;数据保护机关可以负责 DSA 中界定的一部分义务。只有当每次移交都有明确的法定责任人,分工才能闭环。协调会议无法凭空产生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

因此,这项争议有两条线。第一条是机构授权:谁能调查并执行哪项义务?第二条是救济与制裁:保加利亚的罚则是否遵守欧盟最高限额,是否达到法规要求?三家机关可以已经开始协作,同时仍在这两条线上与欧委会存在争议。

10 月 1 日通知全文和保加利亚答复尚未公开。它们能说明欧委会如何解释自己的结论与《国家公报》第 49(1) 条主管机关指定措辞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质疑哪些罚则。两份公开记录各自写得明确:《国家公报》把 CEM、CPDP 称为主管机关并划定职责;欧委会则认为其指定与授权仍不符合 DSA。尚待厘清的是这些有限授权在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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