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从产品选项到可执行权利,仍须跨越明确的法律门槛。 澳大利亚政府于2026年10月15日就 My Feed, My Way 配套 Determination 草案启动咨询。草案提出用户应能选择 following-only 信息流,并对工具可用性、设置持续性和用户体验设定要求。但草案并非已生效法律;相关 Bill 的议会程序、授权基础、Determination 的正式制定与生效,以及平台实际履行,必须分别判断。

  • following-only 限制的是普通内容来源,而不是全部商业信息。 草案§6(5)将该信息流的普通内容限定于用户主动关注的账号,§6(6)却明确允许其中包含广告,包括来自未关注账号的广告。这是一项许可而非强制要求,也不直接确定广告数量或展示机制。由此形成的制度边界,是用户有望控制推荐内容的来源,却不能仅凭选择 following-only 就排除平台广告系统。

一、2026年10月15日:政治承诺进入法律文本审议

一项社交媒体功能可以由平台自行推出,也可以成为法律要求平台提供的用户工具。两者在界面上可能十分相似,在制度上却存在根本区别。前者主要依赖产品决策,后者需要清楚说明谁负有义务、义务何时开始、用户能够要求什么,以及什么行为属于没有满足法定要求。

澳大利亚政府的 My Feed, My Way 正处于这一转换过程之中。

2026年10月15日,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Regional Development, Communications, Sport and the Arts 启动公开咨询,邀请公众就拟议的《Online Safety (User Empowerment Tools) Determination 2026》提出意见。咨询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23时59分,采用澳大利亚东部夏令时间,即 AEDT。

政府将这项工作描述为赋予社交媒体用户更大信息流选择空间的政策举措。其核心构想,是要求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一种 following-only 选项,使用户能够从以用户画像为基础的推荐信息流,转向以所关注账号为内容来源的信息流。

这套政策语言具有吸引力,因为它把过去容易被视为平台内部产品决定的问题,转变为政府有意明确规范的用户选择问题。

然而,政策目标与法律状态不能混同。

目前公开的 Determination 文本醒目标注“DRAFT ONLY—NOT FOR SIGNATURE”。这不是一项无关紧要的文书标识。它表明现有文件仍处于草案阶段,不能仅凭草案中的义务措辞就认定平台已经受到该文件的现行约束。

同一天,Minister for Communications Anika Wells 宣布,《Online Safety Amendment (Digital Duty of Care) Bill 2026》已提交议会。政府将该 Bill 放在更广泛的平台责任改革框架中,并把信息流选择工具视为改革的组成部分。

提交议会意味着立法议程向前推进,却不意味着法案已经通过,更不意味着已经获得 Royal Assent。政府公告中的政策主张,也不能替代议会程序产生的法律结果。

因此,截至2026年10月16日,关于 My Feed, My Way 的准确判断应当是:政府已公布具体的规则草案,相关 Bill 已被宣布提交议会,社会公众正在获得参与规则设计的机会;但现有确认材料不足以证明拟议的信息流义务已经成为生效法律。

这个区别决定了后续分析的起点。

如果把一份草案说成既成权利,就会提前赋予其尚未取得的法律地位;如果把它只看作普通政策宣传,又会忽略草案已经明确提出的约束结构。

真正值得研究的,是政府计划通过怎样的制度程序,将用户对信息流的偏好转化为平台需要持续遵守的规则,以及这项规则究竟覆盖什么、不覆盖什么。

二、法律效力不是一次宣布,而是一条依次成立的链条

草案的§2和§3,是理解整个方案的关键。

§2规定,拟议 Determination 的整体生效与《Online Safety Amendment (Digital Duty of Care) Act 2026》Schedule 2 的生效时间相联系。§3则写明,其授权依据为《Online Safety Act 2021》subsection 27A(1)。

这两项规定分别涉及法律授权和生效安排,不能简单合并为“规则已经存在”。

首先,政府提出的相关 Bill 需要完成适用的议会立法程序。Bill 与 Act 是不同的法律状态:提交议会的法案尚不是已经完成立法程序并获得相应法律地位的 Act。

其次,正式制定 Determination 必须具备有效的法定授权。草案中引用 subsection 27A(1),说明起草者计划将规则建立在何种授权条款之上,但单纯写入某个条款编号,不会自动证明拟议授权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再次,即使未来相关立法程序完成,也仍然需要判断配套规则是否已经正式制定,以及其生效条件是否满足。

草案§2专门把整体生效与 Schedule 2 联系起来,意味着时间顺序不是可以忽略的手续。它将规则的正式运作置于明确的法定生效条件之下,而非直接以政府公告日或咨询开始日为准。

最后,即使法律和配套规则均已生效,用户还需要在实际服务中获得符合规则的选择工具。法律承认某种选择与平台稳定提供这种选择,在现实层面属于不同环节。

可以将这一过程理解为四个相互衔接、却不能彼此替代的阶段:立法基础成立,配套规则正式制定并生效,平台按规则提供功能,以及用户设置得到持续履行。

前三者决定规范义务是否存在以及能否落实,最后一项决定用户是否能稳定地实际享有该项选择。

这里还需要区分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与实际履行。

一项规则在有效成立后可以构成平台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并不需要等待平台完美履行才获得法律效力。但从用户的实际权利体验看,只有当选择工具能够使用、选择结果得到保持、平台持续按照相应边界提供信息流时,制度承诺才真正转化为可依赖的控制能力。

所以,不能把“持续可靠履行”误认为法律形式生效的前置程序;它是判断制度是否在运行中兑现的关键条件。

这一分层对于企业、监管研究人员与政策观察者尤为重要。仅凭公告、草案发布或法案提交,就宣布所有相关服务已经承担确定义务,会混淆不同法律状态,也会误导后续的合规判断。

制度分析应当追踪每一步的真实进展,而不是把政府希望实现的终点投射到当前。

三、following-only 改变的是内容来源规则,而非承诺取消所有排序

草案§6将用户选择的核心对象界定为 preferred feed,并针对通过 recommender feature 向用户提供用户生成内容的特定社交媒体服务和平台设置要求。

这一适用范围十分重要。

草案并非声称所有互联网服务、所有形式的信息展示,或任何包含内容列表的软件,都需要采用完全相同的机制。它针对的是符合条款条件、通过推荐功能提供用户内容的相关服务。

§6(2)对 preferred feed 作出区分:一种信息流接收由基于用户画像的算法选取的内容,另一种接收来自用户关注账号的内容。

§6(3)进一步界定 follows:用户为了自动接收某个账号的内容而订阅该账号,或者与其建立相应连接。

§6(4)则要求在 preferred feed 的选项中提供 following-only feed。

这些规定共同形成一个有意义的制度设计:用户能够以自己建立的关注关系,作为普通内容进入信息流的来源边界,而不必完全依赖平台根据用户画像挑选的账号内容。

这种变化的重点不是技术上是否存在算法,而是谁决定进入信息流的普通内容可以来自哪些账号。

基于用户画像的推荐机制,通常以推断用户可能感兴趣的内容为选取依据。following-only 的文本设计,则把普通内容的来源集合限定在用户已选择关注的账号之内。

它重新划定的是来源资格,而非对全部信息处理方法作出一揽子禁止。

特别需要避免一种常见但不准确的解释:following-only 并不等于草案保证按照发布时间倒序排列所有关注账号的内容。

§6(5)规定的信息流边界,是不包括用户选择关注的账号以外的普通内容。该条本身没有建立必须按时间顺序排列的要求,也没有列出禁止一切排序、筛选或技术处理的通用规则。

由此能够确认的是普通内容来源范围,而不是全部展示逻辑。

两者之间的区别具有直接的制度意义。

假设某用户关注了若干账号,按照草案定义,following-only 选项的普通内容来源应当落在这些关注关系之内。但在这一范围内,内容如何组织、如何排序、采用何种未被文本排除的处理方式,并不能仅由“following-only”这个名称得出结论。

因此,不能把这项提议描述为彻底取消算法的信息流,更不能把它称为没有任何平台介入的原始内容流。

它更准确的含义,是对某一类内容来源施加明确限制,同时保留文本没有明确排除的其他处理空间。

这一设计在制度上比泛泛宣称用户应当控制算法更可操作,因为它把可讨论的问题缩小为:普通内容究竟来自用户关注的账号,还是来自未被关注、但由推荐功能引入的账号。

来源边界一旦写入有效规则,就有可能成为判断服务是否符合要求的具体标准。

不过,在当前阶段,这仍然只是草案拟建立的标准,而不是已经得到确认的现行履行结果。

四、§6(6):最关键的例外写在选择权的内部

如果仅阅读§6(5),following-only 很容易被理解为一种严格封闭的内容环境:只要用户没有关注某个账号,它发布的内容就不会进入该信息流。

但紧接着的§6(6),明确改变了这一理解的完整性。

该款规定,following-only feed 可以包含广告材料,包括来自用户未关注账号的广告材料。

英文使用的是“may”,而不是“must”。

这一用词必须准确理解。它表示许可,并不要求服务一定展示相关广告,更不代表用户选择 following-only 后必然会看到某种数量的广告。

同样,该款没有具体规定广告频率、展示数量、定向条件或广告拍卖规则。不能把没有在这项条款中规定的内容补写为确定的制度安排,也不能因为此处未作规定,就推断广告通常不受其他法律规范约束。

§6(6)实际建立的是一条明确的适用边界:用户对普通内容来源的限制,不自动延伸为对广告材料来源的同等限制。

这恰恰是整份草案最值得关注的商业安排。

在普通内容层面,用户通过关注关系决定来源范围;在广告层面,草案并没有将“必须关注广告账号”设为广告进入 following-only 信息流的条件。

两种内容因此受到不同的来源规则约束。

用户可能合理地理解“只看关注账号”意味着不再接收任何来自陌生账号的信息。然而,按照草案文字,该理解不能完整适用于广告。

因此,制度沟通不能只强调 following-only 的直观名称,也必须解释广告许可如何限定这一选择。

否则,产品名称所形成的期待与法律文本实际提供的控制范围之间,就可能存在认识差距。

这一差距不需要通过猜测任何平台的具体商业行为来证明。它已经体现在§6(5)与§6(6)的条文关系之中。

前一款对普通内容作出来源限制,后一款对广告给予明确许可。两款同时存在,说明起草者没有选择将用户的关注关系设为信息流中所有材料的统一进入条件。

这也不是一个可以完全留到日后研究广告技术时才处理的问题。

广告例外直接定义了用户选择权的边界,因此属于方案的核心结构,而非附带细节。

在政策评价中,需要同时承认两个事实。

第一,如果规则按草案方向生效并得到遵守,用户将有机会控制以未关注账号普通内容为来源的推荐范围。这是实质性的选择空间。

第二,这项空间并不等于退出平台商业内容分发体系。即使用户选择 following-only,草案仍允许广告材料进入,其中可以包括未关注账号的广告。

两者并不相互否定。

一项有限但清楚的权利,可以具有独立价值;但不能因为它具有价值,就将其解释为比法律文本更广泛的权利。

反过来,也不能仅因存在广告例外,就断言普通内容来源控制毫无意义。

更精确的评价是:草案尝试把普通内容的来源决定权部分交给用户,同时不以这项选择权取消广告进入信息流的许可。

这构成 My Feed, My Way 在制度上的基本交换关系。

五、§5:选择权能否兑现,取决于界面背后的持续义务

在讨论信息流选择时,最容易受到关注的是界面上是否存在可以点击的选项。

草案§5却表明,政府拟要求的不仅是提供一个形式上的开关。

该条为 user empowerment tools 设置了最低标准,涉及告知方式、可访问性、易用性、显著程度、功能正常运行、持续可用、语言清晰,以及用户选择后服务体验的完整性。

这些要求改变了评价工具的方式。

首先,用户必须能够知道工具存在。

如果一种选择在法律文本中被承认,却难以在产品界面中发现,其实际价值就可能受到削弱。因此,草案要求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告知用户,并要求工具在服务中显著可见。

其次,工具应当能够被实际使用。

“提供”不能仅被理解为某个页面存在相关文字。草案把 accessible、easy to use、functional 和 available on an ongoing basis 放在一起,显示其拟议标准同时关注用户能否接触、能否操作,以及工具是否持续发挥作用。

第三,选择不应以额外的使用障碍作为代价。

§5要求相关工具不得使服务更难使用或导航,不得影响服务的整体功能;对于 following-only 等替代信息流,草案也明确要求不能使服务或信息流更难使用或导航。

这意味着,拟议制度关注的不只是某项选择是否存在,还关注用户选择之后能否继续获得可比的正常服务体验。

第四,草案禁止直接或间接阻碍使用这些工具。

这种要求在概念上超越了单纯的功能配置。即便某项控制在技术上能够开启,如果用户在选择过程中受到不合理劝阻,或者选择之后被置于明显不利的体验条件之下,是否满足草案标准就会成为需要分析的问题。

这里不应预先断定任何实际平台存在上述行为。条文提出的是拟议的行为标准,而非对既有平台行为的调查结论。

第五,也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项要求,是用户设置的持续性。

§5规定,在用户没有明确选择改变设置的情况下,user empowerment tools 的设置不得在一次使用过程中,或服务的不同访问之间发生变化。

这一规定把信息流选择从一次性操作提升为持续有效的偏好。

用户作出选择之后,不应仅因结束某次访问或再次进入服务,就被视为重新授权改变设置。

这种持续性是制度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一个系统允许用户短暂切换到 following-only,却不能维持相应设置,那么形式上存在的控制工具与用户实际拥有的持续控制能力之间,就会出现落差。

正因如此,§5与§6必须合在一起理解。

§6规定用户选择的内容边界,§5规定这种选择应当通过怎样的工具和使用体验得到支持。前者回答“可以选择什么”,后者回答“这种选择如何保持实际意义”。

二者共同构成未来判断合规状态的基础,但目前都仍处于草案阶段。

六、§7:一次初始提示,连接规则生效与个人选择

草案§7处理的不是日常内容排序,而是规则开始运行时,尚未选择 preferred feed 的用户应当如何获得选择机会。

其设计具有明确的时间条件。

如果在该条生效时,相关社交媒体服务或平台的一名用户尚未选定 preferred feed,那么在该用户下一次以已登录状态访问服务时,应当收到选择提示。

这项安排不能被解释为所有用户在2026年10月16日就已经应当看到提示,也不能被解释为法律要求平台从政府公布草案当天开始执行。

§7自身就以条款的生效为前提,而§2又将 Determination 的整体生效与未来相关 Act 的 Schedule 2 相联系。

因此,初始提示要求位于法律生效链条的后端。

更值得注意的是,§7没有孤立地处理首次选择。

它与§5关于设置持续性的要求相互衔接:首次提供选择机会,解决用户如何形成偏好;用户没有明确更改之前设置应当保持,解决偏好如何在时间中延续。

这种设计反映了一项制度逻辑:用户权利不是不断重复的点击动作,而是一次有效选择能够在后续使用中持续产生效力。

不过,初始提示本身不能证明用户最终选择了哪个选项,更不能证明平台已经长期按照该选择运行。

这些问题需要在制度真正生效、平台实际提供相关功能后,依据后续证据分别判断。

当前材料没有给出可以用于确认实际履行结果的数据,也没有提供足以预测特定平台实施方式的信息。

因此,对于§7,最稳妥的判断是:草案提出了一项以未来生效为前提、针对尚未选择偏好的已认证用户的首次提示义务;它不构成现阶段已经发生的用户行为事实。

七、从 Digital Duty of Care 到用户工具:政府责任叙事的制度落点

Wells 部长在 National Press Club 的讲话,将 Digital Duty of Care 放在平台责任改革的框架之内。

这一政策背景有助于解释政府为什么选择法律规则,而不只是鼓励平台自行增加一个信息流设置。

政府所表达的方向,是让平台在服务设计和用户体验方面承担更明确的责任。My Feed, My Way 则把其中一个较为抽象的政策目标,转化为针对特定设计功能的规则草案。

二者在政策逻辑上相互连接,但不应因此混同。

Digital Duty of Care 作为更广泛的立法议题,涉及政府对平台责任的整体安排;following-only 则是当前规则草案中具有具体适用范围的工具。

它不能代替整个 Digital Duty of Care 框架,也不能仅凭部长讲话获得超出 Determination 文本的法律效力。

从制度设计角度看,政府试图改变的是选择工具的责任基础。

如果一种信息流选项完全由平台自行决定,其可用性和使用条件就更直接地受到平台产品决策影响。

如果未来法律和配套规则有效成立,相关服务提供这一选项的义务便具有不同的规范基础:它不再只是平台是否愿意提供某种体验的问题,而是需要依据有效规则判断是否符合要求的问题。

这种转变的价值,在于将部分用户控制能力从产品承诺转向制度承诺。

然而,制度承诺必须具有明确边界。

草案没有提供“用户能够控制全部信息分发过程”这样的普遍保证,也没有宣布所有推荐技术一律被禁止。

它提出的是特定服务条件下的 preferred feed 选择,配合一套用户工具最低标准,并在 following-only 选项中保留广告许可。

因此,衡量政府改革的尺度不应是其是否完全消除了算法影响,而应是其是否清楚界定并有效建立了所承诺的用户选择能力。

这种评价方式既允许识别真正的制度进展,也避免把政策宣传中的宽泛目标误认为已经完成的法律结果。

八、最重要的区分:来源控制、体验控制与商业控制

My Feed, My Way 的制度结构至少包含三个不同层面的控制问题。

第一层是内容来源控制。

following-only 试图让用户以自己关注的账号,限定进入信息流的普通内容来源。这是一项相对明确、可以通过规则文本界定的控制。

第二层是选择体验控制。

§5要求用户工具易于发现、易于使用、持续可用,不能无故增加使用障碍,也不能未经用户明确选择而改变其设置。

这使用户控制不只是关于信息流中有什么,还涉及用户是否能够稳定使用自己选择的模式。

第三层是商业内容控制。

§6(6)明确允许广告进入 following-only,包括未关注账号的广告。这表明普通内容来源控制和广告来源控制没有被草案合并为同一套严格条件。

从使用者角度看,这三个层面可能同时体现在同一个界面上;从法律上看,它们却不能被当作同一种权利。

例如,一名用户希望不再接收未关注账号的普通推荐内容,草案拟提供的 following-only 正是围绕这一需求设计。

如果这名用户进一步希望所有商业材料也只能来自关注账号,现有§6(6)并没有赋予同样的来源限制。

如果该用户希望关注账号的内容全部以发布时间排序,现有条款也没有作出这样的明确保证。

如果该用户只希望自己选择的 following-only 设置在下一次访问时继续有效,§5则直接提出了相关持续性要求。

这些不同诉求不能仅凭一个“自主选择”的概念合并处理。

对于公众而言,准确理解选择范围,有助于形成与制度实际承诺相符的预期。

对于参与咨询的组织而言,这些区别也提供了更精确的政策讨论方向:究竟是在讨论未关注账号普通内容的进入边界,还是在讨论排序安排、选择工具的持续性,抑或广告许可的范围?

如果不区分具体对象,政策争论很容易变成抽象的“支持用户控制”与“反对平台算法”之争。

而草案真正需要接受检验的,是各条规定如何共同定义用户可以控制的事项,以及明确保留给服务提供者的空间。

九、咨询窗口的意义:仍可讨论边界,而非确认结果

2026年10月15日至11月5日的咨询期,使 My Feed, My Way 处于一个特殊的制度阶段。

政府已经将政策目标转化为可以逐条审议的规则文本,却尚不能根据现有材料认定这些条款已经具有生效约束力。

这意味着公众讨论的重点,应当是条文是否足以实现政策目标,而不只是对政府愿景表示赞成或反对。

§5可以接受关于工具实际可用性和设置持续性的讨论;§6可以接受关于内容来源界定与广告例外的讨论;§7可以接受关于初始提示条件的讨论;§2和§3则提醒参与者,任何具体义务最终都必须建立在有效的法律基础之上。

尤其重要的是,广告例外不是隐藏在政策文本之外的未知变量,而是已经明确写入草案的许可。

咨询参与者可以基于这一已知事实讨论它是否与用户对 following-only 的合理理解相符,以及政策表达是否需要更加清晰。

但咨询过程尚未结束,不能假定相关意见必然得到接受,也不能预测最终文本是否保持不变。

同样,当前没有依据推断政府将采用何种具体执法安排,或任何平台将如何调整广告分发行为。

对于2026年10月16日的读者,负责任的判断必须保留这些不确定性。

目前能够成立的结论是:澳大利亚政府正在尝试将信息流选择转变为有法律依据的服务义务,其文本设计不仅重视选择的存在,也重视选择的持续可用;但这一权利尚须完成法律与实际履行层面的转换,同时,政府拟议的选择范围从一开始就没有完全排除广告。

这既是该倡议最具体的制度进展,也是它最清楚的边界。

十、为什么不能把有限权利等同于失败或全面自主

评价 My Feed, My Way 时,存在两种看似相反、却同样可能误导判断的叙事。

一种叙事认为,只要平台仍可展示广告,所谓 following-only 就没有真正价值。

另一种叙事则认为,只要用户获得 following-only 选项,平台就不再能够影响其信息流。

两种结论都超出了草案所能够证明的范围。

第一种叙事忽略了普通内容来源限制本身的独立意义。如果用户的关注关系能够决定哪些账号的普通内容具有进入资格,这就是一种不同于用户画像推荐机制的制度安排。

第二种叙事则忽略了广告许可,以及草案并未全面规定排序方式的事实。来源边界不等于对全部内容展示过程拥有决定权。

更有解释力的判断方式,是把这种改革视为有限控制权的制度化。

“有限”意味着其范围受到精确定义;“制度化”意味着政府试图通过有效法律与配套规则,使其不再完全取决于平台自主选择。

这两项特征同时存在,构成该草案区别于一般产品设置讨论的核心。

对于中文读者而言,其更广泛的政策启示并不是任何国家都应当采用同一种信息流模式,而是数字平台的用户权利需要回答三个连续问题:选择的法律基础是否成立,选择的内容边界是否清楚,以及选择结果能否在日常使用中持续兑现。

如果法律基础尚未成立,用户面对的仍是尚待完成的制度承诺。

如果权利边界含糊,即使功能存在,也可能产生超出文本范围的期待。

如果设置不能稳定保持,即使义务已经成立,实际控制能力仍然可能不足。

而如果广告许可被忽略,公众就可能将对普通内容来源的控制,误认为对商业内容分发的全面排除。

My Feed, My Way 当前最有研究价值的地方,恰恰是这几个问题同时出现,并且已能从草案的不同条款中找到对应结构。

最终,澳大利亚能否把这项政策变为可执行且可依赖的用户选择权,仍取决于后续立法、Determination 的正式制定与生效,以及符合要求的实际履行。

截至目前,不能提前确认这些结果。

但草案已经足够清楚地表明,政府所提出的不是用户完全接管信息流,而是对普通内容来源赋予一项有条件的选择能力,同时为广告保留明确的进入许可。

从这一意义上说,该方案真正要回答的并非“算法是否应该存在”,而是:当平台的一部分内容分发权力受到用户选择约束时,法律准备将哪些边界交给用户,又将哪些空间留在商业系统之内?

来源

  1.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Regional Development, Communications, Sport and the Arts — Choice of feeds on social media(My Feed, My Way 官方咨询页面)

  2. Exposure Draft — Online Safety (User Empowerment Tools) Determination 2026(官方规则草案,PDF)

  3. Minister for Communications Anika Wells — Digital Duty of Care next step in Australia’s world-leading reforms(2026年10月15日政府公告)

  4.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 Exposure Draft: Online Safety Amendment (Digital Duty of Care) Bill 2026(此前公布的 Bill 征求意见草案)

  5. Minister for Communications Anika Wells — Address to the National Press Club(Digital Duty of Care 政策讲话)